邱兴隆教授再问洪道德教授以及洪教授的回应
邱兴隆
再问洪道德教授
还是应该做如下说明:
第一,我对聂树斌案的关注与我废止死刑的立场无关;
第二,我与聂虽曾是狱友,但没有同过仓,他不在我身边走过的96个死囚之列,尽管他是与我同窗难友苏辉峰一道被毙的;
第三,我对河北法院不但没有成见,而且心存感激,尽管当年他们迫于陈为高的压力而错判过我,但同样是他们顶住他的压力而终审改判我无罪;
第四,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法学老师,我从不就未决案件在媒体发声,这次发声是到了‘’有屁不放,憋烂心脏‘’的程度了;所以,前八问与这里的再问,仅关学术,无关个人感情与偏见。说的玄一点,仅仅为了作为法律人心中那份挥之难去的信仰的神圣,以及作为普通人对脆弱的生命所应有的那份起码的尊重。
道德先生,您说,申诉方承担不起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我很认同。因为不像赵作海等人,聂树斌不会再说话。但是,将聂树斌监视居住在派出所的黑屋子里,任意审讯,还将其在这里的四天的按你假定的无罪辩解予以隐匿,是不是足以令任何理智正常的人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为由,排除聂的口供?你也许还记得刘涌案吧!二审改判死缓的主要理由就是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采信刘的有罪供述,而再审改判死刑的理由也就是证人翻证,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你实在要证据,那你先把聂树斌给我找回来,让他与你一样接受法院的听证,再问他:何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对他刑讯逼供的吧!你无法找他回来吧?那你凭什么让申诉方回答只有作为死人的聂树斌才可以回答的问题?退一步说,是否刑讯逼供的唯一知情人只有原来的侦查人员了,隐匿证据已有徇私枉法或者滥用职权之嫌疑,你为什么不建议纪委或者检察机关对他们立案调查,顺便查查他们是不是刑讯逼供了?当然我不会,你也不需建议,对侦查人员也让其与对聂一样关在黑屋子里审查直到其承认刑讯逼供为止,更不要隐匿他们作出的任何否认刑讯逼供的辩解。道德先生,难道你又忘了?边沁先生早在两百多年前主张废止死刑的重要理据之一就是死刑断毁证据来源,因为死人不会说话!道德先生,你说,原来你不知案情,但参加听证后,你才明白为什么河北法院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因为你看到了河北代表对聂树斌与王书金作案可能性的对比分析,让你内心确信了是聂而不是王奸杀的康某。但悲催啊!
道德先生,我不得不说,你被河北代表牵着鼻子走了!无罪推定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个道理你作为方家肯定比我懂。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书金杀人,这是河北法院早已做好的铺垫,但证明不了是王就等于证明的了是聂吗?是的,对比分析显示,聂杀人的可能性大于王,但这只是可能性!定案需要的是确然性,而不是可能性!对比分析的结果说服了你,但架空不了无罪推定,更说服不了我!在我看来,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是王也不足以证明是聂作案,才是真正符合无罪推定之本义的实事求是的结论。
再问洪道德教授(续)
道德先生,既然是听证专家,你肯定听到了河北代表关于王书金说出了现场的钥匙而聂树斌没有提到该物证的解释。他们说,那是因为王生活在距现场不到100米的地方,可能看到了这串钥匙,而聂可能是作案惊慌,没有注意到这串钥匙。你肯定认为这种说明合情合理,所以才令你信服。就此,我想说的是:
第一,这样的说明,作为排罪理由而适用于王案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入罪的理由而适用于聂案是可笑的!因为这里用的是可能,而不是就是!排罪只需可能的怀疑,入罪必须确然的判断!两个可能就说服了你,道德先生,看来你作为刑诉法教授与我作为刑法教师,在对无罪推定的理解上有点势不两立!
第二,王生活在现场100米之内,他可能看到了钥匙!他是带了望远镜还是有特异功能啊?如此荒唐的‘’可能‘’,你也信?
第三,王是人,聂也是人,王因为生活在100米之遥而可能看到了 钥匙,聂是零距离接触,只记得埋衣服,而可能没有看到钥匙!如此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你还信?我只能说,我尊重你相信的权利,但不相信你相信的能力!
道德先生,我不知道你是否亲手办理过案件,尤其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如果没有,我这里有不只一个案件是侦查人员先带犯罪嫌疑人到现场看了,告诉他怎么说,然后再辨认现场与做的辨认笔录!这也许可以让你重新考虑一下你关于聂的供述与现场发现一致的结论!
道德先生,最后,我还不得不提请你注意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伏尔泰因为发动 数百人历时三年让法国政府平反了被错杀得卡拉斯 案而名垂青史,贺卫方也因矢志不移地为包括聂树斌在内的弱者的权利呐喊而必将名垂青史!你我学人,该如何作为才无愧于时代与良心?
再再问洪道德教授
老觉得问完了,又总觉得没问完,道德兄,请许可我再再再问你几个问题吗?
第一,你凭什么让山东法院接受你的建议做你说的鉴定?就因为你是教授,你把法官当你学生,给他们布置家庭作业?就因为你是主流媒体发言人,就这样建议?你的话语来自你是老师还是听证专家或者是你作为官方认可得砖家?所以,你有话语霸权?
第二,当权利与权力打架一比一的时候,你该做什么?
第三,道德兄,你能不能说说,我国那样多人都以血与泪为法治做出了贡献,但你付出了什么?好!到此为止,洪道德先生,我提请您注意:宁可错放1000', 不可错判更不可错杀一个!
对不起,道德兄弟!我们是法律人,我们是兄弟!但我们尿不到一壶!
【法大教授洪道德逐条回应邱兴隆八问聂案听证会】
【 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答邱兴隆八问】
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不过,不谦虚点说,关于王之动机,就到目前为止公开表达出来的看,我考虑的更多更深。没有,肯定说不出来;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依邱教授您的观点逻辑走下去,是否是这样的:申诉人悲悲切切地喊一声“冤枉啊”,原办案单位就得再一次负起证明责任,只要达不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要求,那法院就得再审,甚至应该当场宣布无罪。
另外,顺便再一次声明一下:我在焦点访谈节目中,仅是根据山东高院官方微博直播的听证会上,申诉方与原办案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与意见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进行点评。说实在的,申诉方的表现首先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没搞明白自己现在的任务是什么,把再审法庭上要干的活全搬到听证会上来了;
其次,搞来的三个(组)证据个个不成立:死者背面照片鉴定意见,从形式要件上就有欠缺,不仅要有书面鉴定报告,还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千万注意不能只一个,必须提交两个);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名根本没错;诈骗惯犯的证词被证明根本不具备获悉的空间。
再次,把摊子铺的太大了,诉讼卷宗有很多不足、瑕疵、违法,与认定聂是否犯罪人没有关系。如此等等,我据此得出申诉方的质疑没有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程度的看法,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还要劳烦您出面声讨。我在新浪网发表的四点看法,是我不想让聂家冤屈毁在成事不足律师手中。我的四点看法是五月一日开始在手机微信系统上写的,基本上一天一个问题。
五月四号上午10点写完,中午12点左右,有个学生把聂母要起诉我的消息转给我。说到这点,我在此请求鼓动聂母起诉我的各路神仙千万不要打退堂鼓,如果我本周内看不到聂母已经起诉我的消息,你们就是一群草鸡!
4、很遗憾,邱教授概括偏了我的基本立论。我的态度是一个错误就能提起再审,就没有必要去费劲证明第二个第三个甚至全部所有的大小错误;其他错误、所有错误统统放到再审中解决,因为复查不可能有审理程序,没有了质证、没有了辩论,是很难说清、查清事实的。再次普普法,申诉范围和再审审理范围不是等号关系,如果有人非要把再审干的活拿到申诉审查(复查)环节来干,对这种愚公做法,我唯有表示敬意!
5、首先,不好意思,我得再再次普普法。79、96、12三部刑诉法关于何时应当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除此之外再无何时必须讯问的规定。至于有人凭着自己曾经在公安干过、干过刑侦而言之凿凿肯定河北公安一定隐藏了聂的前期口供,对此,邱教授您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规定呢。其次,我从来没有说过也从来不认为侦查人员隐藏证据是可以的、不违法的。我只是想说明企图通过推翻聂的供述来证明是错案是徒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6、邱教授,求求你看明白了、搞清楚了我的看法的原意再来责问我好吗!真佩服您的想象力,居然把江姐都联想到了。我不妨在此将原文第一点看法再解释一下:我只是论证聂的供述为什么排除不了,我没有对讯问双方的人品作任何评价。再次求你仔细看清原文!拜托了!
7、前一点已提到,我不对任何人的人品进行评论。所以您的侦查人员恶意陷法官于不义的宏论,恕我不作回应。
8、我也给您提个醒:虽然是法学教授,并不代表只要是法律就没有不精通的。在中国刑诉领域,您恐怕还得再学学吧!应当把学术研究和实际办案区别开吧,千万不要把学术上的这个主义那个思想用于办案,因为办理案件,只讲实然不讲应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