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龙律师:今天的主题就刑事辩护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上一期,张青松律师讲的题目更加侧重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刑事辩护证据的审查讲了概括性的理论。今天借此机会,结合我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讲一些方法和技巧。
为什么最近出现那么多这方面的讲座呢?因为在刑事诉讼的法庭上,辩论可能不是最重要的,质证时候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能很好地传达律师的辩护信息。
即使庭前写好辩护词,可能也要根据当庭情况做适当改变。因此质证工作在刑事审判中的意义非常重要。
我今天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分类和制作方法
刑事证据的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包括学理上的定义和法律上的定义。
1、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证据的定义,语法上有一些问题。
目前的几个定义都共同反应证据和待证实是间的关联性。但是还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反应在里面。
2、分类。
(1)、直接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它可以比较直观反应案件事实;间接证据,如鉴定意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只能间接证明相关事实。
虽然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实际中,直接证据很少且多为言词证据,左右不定,有不稳定性,所以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如果有其他大量证据,也能证明案件。因此,对所有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在此特别要说明的是,孤证不能定罪。
(2)、原始证据,也就是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件。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处。
(3)、控方证据,能证明被告有罪,罪重的证据,反之辩方证据。
(4)、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诉为存在的证据,如人证。言辞证据特点:不稳定,外来因素介入比较多,会失真。
新刑诉法对证据分类更细
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证据规定。新刑诉法对于证据的分类更加细致了。
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分类要加以重视,要注意审查来源,确认是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参照两高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六条的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分类要加以重视。要注意审查来源,确认是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参照两高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点,原物不方便提取,可以使用复印件。对于这样的证据,我个人认为不能当证据来使用
第二点,注意搜集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其他规定,是否有相关笔录清单,有没有相关人签名,内容标注是否清楚。书证和物证的搜取按照相关的形式,当场开列清单,有相关人签名。一式三份。
是否有扣押清单,是否清楚。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合法性真实性欠缺,会导致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点:注意物证、书证的动态变化。参照死刑规则第六条第三款。
书证物证虽然是客观证据,但是在搜集保管中,可能出现变化。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律师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候,发现证据有变化,而公诉机关无法解释的时候,就能质疑公诉机关。
有这样一个案例:毒品案件中,晶状物品变成粉末物品。公诉机关解释是水分蒸发,律师质疑为什么质量重了
第四点,物证书证是否于犯罪有关联性。
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第四款: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第五点:注意审查书证物证的全面性。仅从一个方面对证据审查而忽略其他方面是不妥的,注意各种证据是否搜集完全。
法庭质证时,证据交予被告辨认。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要交予当事人辨认,必要时进行鉴定。
被害人的陈诉。和证人证言的审查方式相同。
特点:不可替代性;陈诉内容的双重性;多样性。
审查时尤其要判断他的陈诉是否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等
证人证言。参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感知。
证人在做正事的年龄,生理心理状态等,是否影响作证。与案件有无厉害关系。证言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醉酒麻醉品中毒等状态下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参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十四条。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要结合其他证据做判断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很高的证明功能,但是很难保证自愿性。新刑诉规定,不能强迫自认其罪,又规定有如实公诉的义务。很矛盾
注意审查询问程序是否合法,包括询问主体。新刑诉116,第一款: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注意询问地点。
注意笔录上的时间。有无单独询问
形式:比如是否每页签名等
被告人公诉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注意审查前后有无矛盾的问题
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有无指派聘请,是否需要回避等等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证上载明的内容
注意送检材料的真实性
注意送检材料的搜集保管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勘验、检查笔录。
参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视听资料。容量大,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准确性,但是也有虚假的可能性。
参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职务犯罪中,规定了详细的讯问工作流程。
电子证据,新增加的证据。
二、提问环节
Q1、我是大四的学生,刚过司法考试,我想做刑诉官司律师,如何增加自己经验和实战经验。
A1、今年过的司法考试,都是按照新的刑诉考的,是你的优势。建议你选择律所的时候,选择好的律所实习,比如尚权。
第二步,找个好的老师。律师这个工作是个人情练达的工作。要适应社会。你现在是大四的学生,知识储备差不多了,想做律师,从现在开始们可以有意识的培养自己听说读写的能,说话的逻辑,表达是否准确,能不能听懂公诉人所说的每个观点,法律文书上每句话的意思。是律师的基本功
Q2、新刑诉上规定的全卷移送,会不会增加二审法院对案卷的依赖性
A2、二审可以不开庭,导致二所多数不开庭了。想启动二审开庭非常难。其实,我们认为,开庭不开庭的结果很多是不一样的。不能充分听取上诉人的表达,律师的表达,难免出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
很难发挥律师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高文龙律师补充回答:我补充回答全案移送制度,这种担忧在草案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反对意见。结果还是被通过了。既然通过了,我们只能考虑如何适应。我个人认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的话,律师就可以看到全部的卷宗材料,此时就案件提出自己的辩诉意见
两个目的,1、试图影响公诉人。2、审判阶段介入,可以尽快阅卷,提出辩护意见,尽早与法官沟通。最好在法官看到案卷之前。形成良好的印象。
每个案件的判断,都要考验法律基础知识的把握。只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支撑,才能不让辩护出现偏差
Q3、进入贵所(尚权)门槛标准如何
A3、门槛这东西都是相对的,我相信如果你非常诚恳的去一家律师事务所去实习,只要没有特别的问题(比如人满为患)都是可以的。
十八大报告,有的城市已经放开户口,户籍问题迟早会解决,逐渐淡化。实习并非一定要进京,有些小地方的律师,水平也很高。
具体的可以拨打尚权行政主管电话进行咨询:010-51262080。
Q4、三线城市,实习没有工资,没有老师该怎么办。
A4、万大强律师回答:进入律所,正式成为实习生了,就要纳入人员管理了。工资的问题,肯定有的所是不发的。不让学员交学费就很照顾了。站在学生的角度,我们是来学习的,就不该有生活上的过高要求,好的所可能会考虑这个问题。
律所条件不一样,选择的时候,根据证据的情况来选择。选择适合直接的律所
高文龙律师的回答:好的律所,不一定是指名气多大,业务多精。主要是肯培养新人,团队协同办案的精神。老律师愿意带新律师。主要的律所才是首选
这样对于你业务的成长帮助是不可估量的。有没有工资就不要重要了。我们所这方面做得很好的。
Q5、签字笔迹的时间能不能鉴定出来
A5、笔迹鉴定,时间的鉴定,如果查的时间很短的话,通常很难鉴定。起码超过两个月。现在科技发展了,具体不是很清楚
高文龙律师的回答:我比较同意万律师的意见,时间的鉴定可以申请,但是能不能鉴定出来,以及准确性,值得推敲
Q6、死刑证据规则是否只适用死刑
A6、死刑证据规则,我个人理解,其他不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好像也适用这个规定
高文龙律师回答:答案是肯定的,2010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的通知,最后一句给了肯定的答案
Q7、我和师傅结果十多个刑事案子,主要能从师傅上学到什么?如何锻炼和当事人沟通的能力
A7、律师现在除了书本的知识,还是师傅带徒弟一对一的教。很多事情必须亲自去做。今后你的职业生涯,都会有他的身影。这些是潜移默化的,不是故意想学就能学到的。所以我反复强调,跟一个好的老师很重要。
用心去办案,跟老师学的时候要用心。
Q8、如何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
A8、和上一个问题有相通之处。
Q9、我经验不足,在刑事辩护中感觉罪轻辩护没什么效果。无罪辩护能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疑罪从无
A9、司法实践中的确有这个问题,辩方证据再强烈都会打折扣,这个问题需要很长时间来纠正。明年实心新刑诉,肯定会有很好的进步。
Q10、律师读研究生是否有必要。
A10、有条件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