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有何玄机?
----杨金柱律师对聂树斌案件的质证意见之八
1994年11时50分至14时5分,石家庄市公安局六处副处长周国平、痕检科副科长魏建华,市局法医王建斌、分局技术员杜同福、王永学对康某某被杀现场进行了勘查。1994年8月12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康某某被杀案《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页至102页),记录人为王永学,没有周国平、魏建华、王建斌、杜同福四个人的签字。
1994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了 94公刑技尸检250号《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侦查卷第119页至123页)。
1994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具了 94公刑技物字第15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是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94)公刑技物字第152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郊区公安分局靳昌山送来: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石市郊区孔宅村西北玉米地发现一名女尸(后经调查死者叫康XX,女,36岁)的有关检材,要求检验有元精斑?为何血型?现将检验意见分述如下:
一、康XX连衣裙、裤衩精斑、血型检验:
取连衣裙、裤衩可疑部位,用酸性磷酸酶检验,均反应阴性;
取连衣裙可疑部位,用联苯胺检验,反应呈弱阳性;取反应弱阳性的检材,做环状沉淀反应,观察⼀小时后,未出现白环;取反应弱阳性部位,用热解离法检验ABO血型,A、B两端红细胞均不凝集。
经上述检验:裤衩、连衣裙均未检出精斑;连衣裙上检出微量⾎迹,因⾎量太少,未做出是否⼈⾎及⾎型。
二、毛发检验:
九四年九月⼗五日,郊区法医靳昌山送毛发⼀部,要求化验ABO⾎型。其中两根较
长,分别为19.5cm、15.5cm,黑色中等粗细未见毛囊、毛尖及明显弯曲;取其中较
短两根,1号长5.3cm,黑色,无毛囊、毛尖,无弯曲;2号长6cm,黑色,无毛囊、毛
尖,无弯曲。用热解离法做ABO⾎型,A、B两端红细胞均不凝集。1号5.3cm毛发,2
号长6cm⽑发⾎型均为“O”型。
用直接凝集法检验嫌疑⼈聂树斌⾎型“B”型。
靳昌毛法医报告:
死者康XX⾎型“O”型。
法医:靳昌山
余红丽
樊 鹏
1994.10.27
杨金柱律师对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一、最多两天时间即可完成对康XX连衣裙、裤衩的精斑和血型检验,为什么要拖到66天以后才做出鉴定结论?
1994年8月13日送检康XX连衣裙、裤衩,进行精斑和血型检验。1994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用时66天。
杨金柱咨询过多位法医学专家,他们的一致意见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提到的对康XX连衣裙、裤衩精斑、血型检验,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医学中最普通的也是最成熟的一种检验技术。一天时间即可做出检验结果,最多两天时间完成检验。
“8.11”杀人案专案组成立于1994年8月11日下午,随即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8月13日送检康XX连衣裙、裤衩进行精斑和血型检验,该检验结论对案件侦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杨金柱律师感到不可思议的是:“8.11”杀人案专案组的警察们为什么完全忘记了对康XX连衣裙、裤衩进行精斑和血型检验这回事?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法医们为什么要将两天时间即可完成的检验工作要拖到66天以后才出具检验结论?
杨金柱律师恭请河北公安对这个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二、1994年9月15日送检的四根毛发采集于何时?何地?何人或者何物?
1994年10月27日出具的石家庄市公安局 94公刑技物字第15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显示:1994年9月15日,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法医靳昌山将“毛发⼀部”(4根)送检,要求化验ABO⾎型
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1994年8月12日出具的《现场笔录》(侦查卷第100-102页)
没有任何文字提到毛发的事情。附1-附6的全文如下:
1、现场照片一套;
2、现场平面示意图;
3、现场提取衬衣一件;
4、现场提取塑料凉鞋一只,钥匙一串;
5、现场提取自行车一辆;
6、现场提取连衣裙、内裤各一件。
杨金柱律师提出以下质疑:
第一,如果该四根毛发是1994年8月11日现场提取的,为什么在《现场笔录》中没有记载?
第二,如果该四根毛发是1994年8月11日现场提取的,为什么不将该四根毛发于8月13日和康XX的连衣裙、裤衩一起送检,进行血型检验?
第三、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什么不对四根毛发的采集过程做出说明,即该四根毛发采集于何时?何地?何人或者何物?
杨金柱律师恭请河北公安对以上三个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三、最多两天时间即可完成对毛发的血型鉴定,为什么要拖到42天以后才做出鉴定结论?
1994年9月15日送检四根毛发进行血型检验。1994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用时42天。
杨金柱咨询过多位法医学专家,他们的一致意见是:用毛发检验血型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法医学中最普通的也是最成熟的一种检验技术。一天时间即可做出检验结果,最多两天时间完成检验。
杨金柱律师恭请河北公安做出合理解释:为什么用两天时间即可完成的毛发检验血型要拖到42天以后才做出结论?
四、1994年9月15日送检的四根毛发和聂树斌有何关系?
该四根毛发是1994年9月15日送检。聂树斌是1994年9月23日被抓。聂树斌案侦查卷中,没有任何提取聂树斌的血液或者毛发的记载。
杨金柱律师恭请河北公安做出合理解释:1994年9月15日送检的四根毛发和聂树斌有何关系?
五、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八十九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
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落款注明了三名法医“靳昌山、余红丽、樊鹏”。但笔迹为一人所写,其他两名法医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聂树斌案《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