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聂树斌案复查应该回归案件本身
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毛立新
6月11日上午,山东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法官约见该案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相关工作涉及面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复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5年9月15日。
据悉,本次延期决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3条做出的,该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该条的基础是《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02条第1款之规定,即对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种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见,引用的法条是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但申诉案件“复查”毕竟不同于“审理”,用上述法条作为延长申诉案件审查期限的依据,其实是十分牵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第1款之规定,对申诉案件立案后的审查,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否还可以在最长六个月期限届满后,适用前述关于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予以延长,是值得商榷的。
但为了公正,在延期的法条依据上不过分计较,是可取的。聂树斌一案,系2014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进行复查。虽然六个月的复查期限届满,但考虑到聂案案情情重大、疑难、复杂,很多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异地进行,案件涉及的关键证据可能还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验,因此,期满不能审查终结,是可以理解的。这也体现了山东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慎态度。
自2005年1月王书金被抓获,自供系“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真凶后,聂案开始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此后,经聂的亲属申诉,河北省政法部门宣布成立联合调查组复查,但复查多年均无结论。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此案,开启了我国异地复查的先河。
应该说,复查此案的山东高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并在阅卷、调查核实证据、组织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28日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还通过官方微博对听证会情况进行了播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虽然对于王书金是否系真凶、聂树斌是否系被冤杀,仍然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但勿庸置疑,认定聂树斌强奸杀人的证据确实存在疑点,其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准确性受到了普遍质疑。特别是随着案卷证据材料被公布,该案证据上的粗疏、程序上的瑕疵被广泛揭露,法律界普遍认可再审此案的必要性。
虽然聂案复查已经延宕10年,但为了公正的结论,继续等待并非不可接受。但延期后也仅有三个月的复查时间,而且王书金案也早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因此,复查工作要争分夺秒,与时间赛跑。更何况,此案已经拖得太久,再拖下去,只会对聂树斌家人及司法公信力的造成更大的伤害。
聂案发生在20年前,由于时过境迁,囿于当时的侦查办案条件和水平,诸多痕迹物证已经湮灭无迹,复查确实有难度。但复查本身,并不是去查明确认谁是真凶,而是基于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复查,判断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启动再审标准。正如对王书金的起诉和判决,因为证据不足,并未认定这起与聂案重合的强奸杀人事实一样,对聂树斌案也应坚持同样的“疑罪从无”原则。
聂案复查,应该回归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不应依赖于王书金案件的认定结论;也不应承担查明真凶的繁重任务,而应回归到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审查。如此化繁为简,则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其实不是难事,关键取决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决心和态度。希望再经过三个月的审慎复查,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最终结论。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聂树斌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