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教授洪道德逐条回应邱兴隆八问聂案听证会
洪道德
开篇语
昨晚,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就聂树斌案,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提出八问,包括聂树斌的杀人动机和王书金自认其罪动机是什么。
5月4日下午,新浪网独家发布了洪道德的《回应聂树斌听证会质疑:绝不能不再审》一文,表达了其看完听证会后自己提出的可以再审的意见。
此前4月28号,山东省高院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的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起张焕枝不满,认为存在误导。
5月5日中午,洪道德教授再度在新浪网就聂树斌案发文,并逐条回应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提出的八个质问。
以下为洪道德答问全文:
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答邱兴隆八问
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不过,不谦虚点说,关于王之动机,就到目前为止公开表达出来的看,我考虑的更多更深。没有,肯定说不出来;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依邱教授您的观点逻辑走下去,是否是这样的:申诉人悲悲切切地喊一声“冤枉啊”,原办案单位就得再一次负起证明责任,只要达不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要求,那法院就得再审,甚至应该当场宣布无罪。
另外,顺便再一次声明一下:我在焦点访谈节目中,仅是根据山东高院官方微博直播的听证会上,申诉方与原办案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与意见是否能达到再审的标准进行点评。说实在的,申诉方的表现首先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没搞明白自己现在的任务是什么,把再审法庭上要干的活全搬到听证会上来了;
其次,搞来的三个(组)证据个个不成立:死者背面照片鉴定意见,从形式要件上就有欠缺,不仅要有书面鉴定报告,还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千万注意不能只一个,必须提交两个);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名根本没错;诈骗惯犯的证词被证明根本不具备获悉的空间。
再次,把摊子铺的太大了,诉讼卷宗有很多不足、瑕疵、违法,与认定聂是否犯罪人没有关系。如此等等,我据此得出申诉方的质疑没有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程度的看法,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还要劳烦您出面声讨。我在新浪网发表的四点看法,是我不想让聂家冤屈毁在成事不足律师手中。我的四点看法是五月一日开始在手机微信系统上写的,基本上一天一个问题。
五月四号上午10点写完,中午12点左右,有个学生把聂母要起诉我的消息转给我。说到这点,我在此请求鼓动聂母起诉我的各路神仙千万不要打退堂鼓,如果我本周内看不到聂母已经起诉我的消息,你们就是一群草鸡!
4、很遗憾,邱教授概括偏了我的基本立论。我的态度是一个错误就能提起再审,就没有必要去费劲证明第二个第三个甚至全部所有的大小错误;其他错误、所有错误统统放到再审中解决,因为复查不可能有审理程序,没有了质证、没有了辩论,是很难说清、查清事实的。再次普普法,申诉范围和再审审理范围不是等号关系,如果有人非要把再审干的活拿到申诉审查(复查)环节来干,对这种愚公做法,我唯有表示敬意!
5、首先,不好意思,我得再再次普普法。79、96、12三部刑诉法关于何时应当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除此之外再无何时必须讯问的规定。至于有人凭着自己曾经在公安干过、干过刑侦而言之凿凿肯定河北公安一定隐藏了聂的前期口供,对此,邱教授您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规定呢。其次,我从来没有说过也从来不认为侦查人员隐藏证据是可以的、不违法的。我只是想说明企图通过推翻聂的供述来证明是错案是徒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6、邱教授,求求你看明白了、搞清楚了我的看法的原意再来责问我好吗!真佩服您的想象力,居然把江姐都联想到了。我不妨在此将原文第一点看法再解释一下:我只是论证聂的供述为什么排除不了,我没有对讯问双方的人品作任何评价。再次求你仔细看清原文!拜托了!
7、前一点已提到,我不对任何人的人品进行评论。所以您的侦查人员恶意陷法官于不义的宏论,恕我不作回应。
8、我也给您提个醒:虽然是法学教授,并不代表只要是法律就没有不精通的。在中国刑诉领域,您恐怕还得再学学吧!应当把学术研究和实际办案区别开吧,千万不要把学术上的这个主义那个思想用于办案,因为办理案件,只讲实然不讲应然!
附:邱兴隆教授就聂案八问洪道德教授全文
应该说明的是,我与洪道德教授素无交集,更不谈不上对他有何成见。但看了他就聂树斌案发表的有关言论,却不得不有话要说。
第一,你既然认为聂的强奸无法成立,那请问聂杀人的动机何在?杀人的动机不明是不是一个合理怀疑?连聂杀人的动机都无法证明,能否说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聂之杀人案的成立?
第二,说到排除合理怀疑,我又不得不说,我们该不该追问,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何在?唯一可以解释的是,他想得到从宽处理。但问题是,冒认一起额外的罪,不可能影响对其已被认定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既然如此,他脱裤子放屁究竟为哪般?
第三,你说,申诉方无法推倒原有的证据体系,我想问你,刑事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难道是辩方不足以推翻控方证据? 恐怕应该是控方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吧!既然如此,你在一方面,聂树斌杀人动机不明,另一方面,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不清的情况下,为什么得出的不是聂树斌杀人案不能排除申诉方的怀疑地成立,应该启动再审的结论,而莫名其妙地以申诉方不能推倒原有证据体系为由,认为聂杀人案不应该启动再审?
第四,概括你的基本立论,就是聂强奸案必须启动再审,聂杀人案不需启动再审。但地球人都知道,聂是被以杀人罪处决的!你是想让河北法院因错定了一个杀人犯的强奸罪而向地狱中的聂赔礼道歉,还是想要聂的申诉方就错怪了河北法院错杀了聂而向河北法院赔礼道歉?
第五,你把非法证据只理解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请问这符合立法本意吗?难道违反侦查程序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即使是96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23至25日4天的讯问笔录未入卷,说是找不到了,那如何证明侦查人员在24小时内做了讯问?再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但要收集不利证据,也要收集有利证据。按你假定的23~25日有8次讯问,笔录不入卷,只能推定是有利证据,因为是不利证据的话,你用不着不入卷!那样,隐匿有利证据是否违法?如此等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怎么不是非法证据?
第六,对不起,我不得不说,你关于即使隐匿了8份无罪辩解又能怎样的论调,令我怀疑是不是出自作为刑事诉讼法教授的你之口。我只想说:其一,你知道当时的石家庄是一个派出所一间黑屋子,而所有犯罪嫌疑人包括聂都先是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在此,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接受任意的审讯吗?聂在这种情况下能坚持四天做出无罪辩解,如果他真有罪,也算的上是江姐了!其二,聂四天坚持无罪辩解,后来改为有罪供认,真的是良心发现,还是他受到了包括但不限于刑讯之类的外界压力?其三,万一无罪辩解涉及诸如没有作案时间之类的情节呢?
第七,除了合法性,证据还要求有真实性。同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对立,本身即令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侦查人员隐匿聂的无罪辩解,人为的消除言证的矛盾,让法官如何综合判断言证的真实性?如此陷法官于不义的恶行,你还说又能怎么样?
第八,作为法律人,我相信你与我一样,认为舆论审判是法治的大敌。而你洪道德教授,既非当案法官,又非当案律师,不是在你的课堂上,也不是在你的著作中,而是在中国第一媒体如此评判一个待决案件,是不是在充当舆论审判得帮凶?我佩服你“春来我不先张口,哪个虫儿敢做声”的自信与霸气,但我不欣赏你“哪里热闹哪有我”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