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在华政·行仕刑事法律论坛关于“有效刑事辩护”的点评
张青松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
首先感谢海阳邀请我来参加这么一个高水平的会议,也预祝行仕律师事务所能够红红火火。那么,点评不敢,前面几位都是名震华夏的大律师,谈一谈我的学习感想。
郝春莉律师是从速裁程序的改革上来看律师的作用,这确实是应当引起律师界高度重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就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的如火如荼,但是先感谢海阳邀请我来参加这么一个高水平的会议,也预祝行仕律师事务所能律师界很少有人关注它,为什么呢?因为大家认为包括律师自己也认为在速裁程序当中律师也起不了任何作用。
其实我个人认为真正的有效辩护彰显一个律师的水平的就是速裁程序,或者说,最普通的刑事案件才最能体现律师的辩护水平。但是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是,因为公检法之间有改革主体,速裁程序在实践当中以及程序设计上基本上本着消灭律师的方法进行研究,所以说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法官会守着律师对当事人说你还让你的律师出庭吗?如果你的律师不出庭就判三年缓四年,如果说律师出庭,就判三年的实刑,把缓四年去掉。于是,当事人说律师你出去吧。于是,速裁了,果然是缓刑。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里听到很多律师这样反映,你不能请律师。那么在这样一个速裁实际上在我们司法改革当中,如果说律师都去关心案子,不去关心这样一种改革,不去参与到这样的改革活动当中,将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逐渐消灭,因为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将这样去处理。当大多数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成为处理案件处理的障碍的时候,律师这个事业可能就面临着危险。
但是在这样一个速裁程序过程中该怎样来体现我们的有效辩护呢?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推动刚才郝春莉律师所说的建议,在中国,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诉权的辩护协商制度或者说辩诉和解,那么速裁这样一个很好的程序中律师起到的作用确实是有限的。我们知道其实真正的速裁的意义在于我们是想让辩护人和公诉人变得更累一点,让法官变得更轻松一点,这才是我们速裁的本源。这个确实要让我们的律师高度关注,值得研究,值得调查。
宣东大律师讲的是关于有效辩护的,我觉得他说有效辩护的定位首先就是律师要尽职尽责,这是给我们这个环节下了这么个定义,我非常赞同。但是,宣律师又用春天来说我们的刑事辩护,认为党开了个会,我们的春天可能就要来了,他说至少是春风吹过来了。其实有的时候我们不要这样去考虑问题,其实你开一个空调你也认为是春天来了,空调一关你认为冬天来了,你让秋夏怎么想。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在一个形势上我们会考虑一个事情,我们会说我们这个世界在变化,但是任何一种变化都是很缓慢的,离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和想象的速度都是要么慢得多的,所以要耐住心。
其实,刑事辩护的三部曲,是先找到尺子,然后找好布,最后去量。如果我们做律师的把这个工作都做完了,那法官干什么?其实所谓的有效辩护我是非常赞同我们林东品律师的意见的,提到有效辩护的时候,我们考虑没考虑过什么叫无效辩护,无效辩护其实就是有效辩护的来源。
我们认为,如果说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没有尽心尽责,然后没有针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就可以被称作是无效辩护。在美国的司法记录当中,如果说一个律师出现了无效辩护的情形,那么不仅仅这个律师会受到惩戒,当事人也会以此作为上诉的理由,并且法院必须进行审理。
但事实上,在我们的律师记录中,并没有无效辩护这样一个设计,对于律师没有尽职尽责这样的情况,处罚的力度并不够,所以说才出现了前两天郝春莉律师的先生提出的律师分级的问题遭到律师界的全面批判的情况。所以说,我们如果不先探讨我们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该怎么办,然后我们就去要求国家支持我们做有效辩护,这样的要求其实是有些过分的。
倪泽仁大律师演讲时提到了三个关键词:职务犯罪、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其实这也是有效辩护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对程序操作的一种方法。他提到了非法证据排除或者是程序辩护的这样一种过程应当忽略侦查、对抗公诉、说服法官,这样三位一体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尽管翟建律师深以为然,但是我是不是太赞同的。如果说有效辩护是律师尽职尽责包括程序辩护整个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律师界徐宗新律师认为的全面辩护、全程辩护,如果说我们做得到的话,才出现忽略侦查程序的问题。
当然在有些个别案件当中,从预防性辩护这个角度上和侦查机关以及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在进行辩护交流的过程中有所保留是一种策略,我认为是值得赞同的。但是,肯定不能适用所有的案件。因为我们必须得清楚一点,公检法机关里也有好人。你不可能把所有人当成敌人去辩护,其实这种对抗我认为是不太好的。
当然时间的关系,倪大律师所介绍的内容可能未必就是这样,我所理解的也未必是准确的,回头我们还再去探讨。
刚才我提到了林东品律师提醒我们为什么要有有效辩护,就是因为存在无效辩护的情况。当我们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无效辩护的时候去谈论有效辩护很容易形成翟建律师所说的律师界一开会就是生产队开大会,当然特别重要的是我们林东品律师对于辩护当中的说服方法给我们提出了很重要的一种指导意见,他说,怎么去说服法官,首先要理解法官,知道法官是怎么样的。如果你想说服一个人,但你都不能理解他,不能站在他的位置上去考虑问题,你怎么去说服他,那可能不仅仅是对牛弹琴的问题,而是牛对人弹琴的问题,是永远都不可能实现的。“说服”这个问题是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思考的。
徐宗新律师他本身是目前我们台上最年轻的刑事辩护律师,他所说的“十全大补”辩护法,我认为尽管不是非常的具体,但是从大的方向来讲,我个人是全面赞同的。我认为,什么叫有效辩护?律师什么叫尽职尽责?把这个“十全大补”彻底了解透,每一步都做到,你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就可以做到有效辩护,但是至于有效辩护的效果能不能实现,那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大的环境的问题。
寇树才律师提到了两个观点。第一,就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法庭辩论上,我个人是非常反对这样的观点的。其实以法庭辩论为中心的一种辩护思想已经是落时的一种思想,现在我们认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任何一种诉讼过程,它的律师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所以说,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越靠前的程序越会成为辩护的重点。我们以审判为例,我个人认为在法庭调查过程当中的发问和质证才是辩护的核心,所谓辩论,是基于刚才法庭调查所查清的事实以及在法庭调查过程当中所发表的辩护观点让法官有所感受之后的最后一种提炼,主张应当是尽可能的简洁,点到为止。
我们有律师经常是这样的,在某一个案件当中,我脱稿连续发表了两小时四十五分钟的辩护意见,法官没有打断我,这有什么可吹的呢,一个人怎么可能很认真的听另外一个人连续说两个多小时,你就算是讲故事都听烦了,这只能说法官太有涵养了。那么你有什么事情需要用两个多小时来把你的观点说清楚,如果不是你自己在饶舌,那必然就是你没在说案子。
当然有的案件不好说,比如说我们的宣东大律师可能说到两个多小时,在咸宁中院的法庭上,因为那个案子两个多小时、三个多小时都未必说得完,因为它是20多个罪名的,那是20多个案件、上百起的犯罪事实,每一起事实要进行评价,是需要的但是也足够简洁了。我认为以法庭辩论为重点的辩护思想是一种落时的,我认为我们律师界需要改变的一种思想,我们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将自己的观点尽可能地向司法机关表露,才能起到说服的作用。
寇律师最后提到了马乐案,他对马乐案中的很多实体问题针对最高法院的观点做了一些比较详尽的评价,那这和有效辩护这个环节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觉得非常重要,其实寇律师他的言外之意是说,明显这样一个问题应该有这样一种观点,今年最高法院是那样去想的:他的律师干什么去了?有没有尽职尽责?其实言外之意我理解应该是这样子的,所以坐在这个地方我一身的汗,因为马乐是我辩护的。
我全面同意寇律师的意见和观点,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说,当一个案件一锤定音之后,我们应该尊重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至少在司法实践当中,它让我们知道了这类罪名的处理,这种184条第四款的理解,这样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义,让我们的争议变得更少。
我曾经在法庭上说过,对一个法条的理解,法检两家都具备司法解释权,坐下来讨论讨论,做个司法解释就可以解决了。事实上,关于有效辩护,寇律师再次提醒了我们,所谓的有效辩护不是说经过你的辩护之后让这个案件变轻了或者被告人变得无罪了,而是宣东律师提的所谓的尽职尽责,同时也是林东品律师提的要杜绝出现无效辩护。我的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来源: 刑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