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检察机关释法“敏感”案件
马乐案检察机关释法“敏感”案件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
近日,最高检试水“以案释法”,规定检察官可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等案件主动向公众“释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即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公众“以案释法”的六类案件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的案件。
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该如何把握以案释法的时机?
《规定》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必须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等原则。其中及时性原则指出,“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最高检法律研究室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以案释法在时间上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情绪激烈等影响办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规定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有律师对此表达隐忧。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存在限制律师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言论的情况,甚至明确禁止律师向媒体发布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一方或控方,如果主动向全社会公布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会不会客观上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
在《检察日报》7月22日刊发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切合法治时代之需》一文中,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表示,“释法”并不是强求检察官要时时注意面对媒体、面对舆论。和法官一样,检察官最主要的释法场所还是在司法活动中,而不是在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释法载体还是在司法文书中,而不是在答记者问中。
王琳还认为,对于新时代的检察官而言,学会与法官、律师打交道很重要,学会与媒体、公众打交道同样重要。检察官以案释法,既不能逾越检察权,去说法官该说的;也不能抢律师饭碗,去做律师该做的。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向财新记者分析,在如今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以案释法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能存在问题,能否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也还存疑。
“要求进行释法就表明当事人肯定存有异议,而如果是因为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异议,很可能检方解释后当事人又要再提出辩驳,双方很难达成一致。”他认为,如果当事人一方确因对案情、法律不清楚,那按照现有规定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的情况相机做出解释,没必要做硬性的要求,如此反而增加了检方的负担。
张建伟还表示,法院的判决书其实是更好的“普法材料”,目前还存在一些判决书写的“含糊暧昧、简陋不堪”,如果希望败诉的一方服判,进而减少上诉、申诉乃至信访,更应将基本功做扎实。
张青松则认为,目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在相关法律上还缺少足够的支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最佳的普法的手段就是严格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律职责,并有意识的做好检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