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未判决便成“典型”遭律师质疑
马乐案未判决便成“典型”遭律师质疑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其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新进展,并将其作为六个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公布。此举今日(9月24日)遭到该案辩护律师质疑,认为最高检在案件判决前公开发表倾向性言论,恐不当影响舆论。
在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中,马乐案首当其冲。在表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最高检称“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该案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认为,对于一个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并未支持相应检察院量刑建议、至今仍在审理中的案件,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法得出此案“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结论。
“控方有试图利用舆论影响审判的之嫌。”张青松告诉财新记者,最高检身为当事机关,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做出结论,认为该案对于打击金融犯罪有“重要指导作用”,对加大打击力度有重要意义,极易令公众产生应当对马乐从重处罚的心理期待。
同时,张青松对财新记者称,“在马乐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对于事实的认定还是稍有争议的”,他认为最高检察院在其言论中“片面强调控方观点有失公允”。
最高检在其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处罚,即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作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张青松表示,上述言论正是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核心观点,也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人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已经在庭审中予以全面驳斥,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最后应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最高检不仅是最高检察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鉴于这种特殊身份,在最高法院还没作出判决前,以发布典型案例这种正式的方式,向媒体对外公开倾向性的意见,极有可能会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做出影响。”张青松称,近年来很多案件都多多少少受到了舆论影响,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控辩审三方都应尽量避免对未审结的案件进行过多的披露和评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媒体称为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3月24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深圳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4年10月20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于2014年12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8日,最高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9月23日,最高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称,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最高检察院近年来提出抗诉的第一起金融类犯罪案件,并披露“目前这个案子还在审理期间,相信很快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