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许兰亭、翟建:错案追究何去何从?
钱列阳: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
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论是已经成埃落定的呼格案,还是时下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冤错案件都给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如何用制度防止错案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四中全会《决定》中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家性命、自由和财产安全。对于什么是错案以及错案追究的制度如何建立,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认识,最近,我们法制网请来了三位知名刑辩律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什么是错案
钱列阳:错案的标准,在老百姓眼中的错案与法律定义的错案是不同的,法院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加上客观证据的标准。如果没有法律中证据的佐证,那么即使有很多事实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也无法进行真正的定罪。当今社会中,美国随着鉴定技术的进步,复查了以往几十年的命案,有二百四十多起是错误的判决。但明显的是,能够证明蒙冤的是技术突破而使得案件的真实情况回归。而冤案不等于是错案,回到我国的情况来看,很多案件根据当年的条件做出的判决,很多年后又能查出是蒙冤的错案,可以想象,今天的判决也未必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假案则是由于各种目的伪造证据来陷害无辜,错案则是在法律程序的适用上,根据现有事实和现有规则,得出的错误结论。比如说应该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但某些执法人员故意忽视某些证据,才导致错案的发生,这种就属于真正的错案。而根据案件的生效判决导致当事人不服进而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发现新的证据予以纠正已生效的判决,则不属于错案的范围。
翟建:对于法律意义上的错案如何认定,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从实质上看,就是名副其实的错案,比如像赵多海、佘祥林这些案子,所谓的被告实际都没有杀人,都没有犯罪,因此不管法律怎么认定,事实就是没有杀人。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生效的判决错误,再通过行使法律将错案纠正。08年我参加全国律协的座谈,当时建议用特赦的方式解决一批疑似冤假错案,因为全国各地都应当有相当多的错案,毕竟法院判决有罪,如果一些法律工作者说其实无罪,则可以看做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通过特赦的方式则不是不尊重法律,因为特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我经历的一些案子其实就是非常离谱的案子,有一个被告人1995年被关押,被判处无期徒刑,坐了18年牢坚决不认罪,我国的制度是不认罪不减刑,认罪可能会有减刑假释的可能,而这个罪犯坚决不认罪,因为他觉得认罪就代表自己真的犯过罪,虽然能够减刑假释直到释放,但他仍是被冤枉的,因此他坚决不认罪导致现在还在坐牢。我当时认为通过特赦的方式来解决一些疑似的冤假错案,同时站在2008年的年头上,之后的2009年是建国60年的日子,是有纪念意义的年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成本,但是我这个建议却没有得到认可。而有些事实上确实是错案的,法律没有进行平反,因而还是错案。
许兰亭:顾名思义,错案就是办错了的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了刑事责任,一种是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此罪判彼罪。但是,案件是否办错受人类认知水平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影响,譬如,古代作为办案重要手段的滴血认亲,以现在的认知水平来看,就是错误的,会产生大量的错案,但是以当时的认知水平及法律规定来看就没有什么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认知水平下没有办错的案件也许也会有一部分错案。因此,错案必须界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之下。
二、如何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钱列阳:在定罪量刑的案件,我们要求法官严格审慎,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的判决过程,不能忽略相反证据。比如说鉴定,如果只看鉴定人员的资格、资质、图章是否真实就直接采信其鉴定意见,是不可取的,事实上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否要查看其鉴定过程等等来证明,如果超越法官知识范围,还应当聘请专家鉴定人,从而体现法官真正重视鉴定结论的表现。对鉴定结论的采纳直接影响案件的结论。
对于一个错案的追究,用什么手段、什么范围去追究要有区别。比如说如果是执法人员伪造证据或者通过受贿的方式导致错案发生,则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执法人员法律水平的原因,则应该接受处分并考虑进一步学习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如果是因为体制原因,根据领导的批示而使错案发生,应认真记录,找出造成错案的真正源泉。因此对于错案产生的原因要认真分析,再以呼格案为例,究竟是由于证据不利还是其他权利干预导致,是值得深思的。当然,也会有案件承办人造成了错案的发生,却不一定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比如审委会决议的案件,主审法官坚持无罪,而审委会坚持作出有罪判决产生错案,则不应该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
翟建:首先作为已经确认的错案,当然要进行追究。比如我刚刚说的那个上海的案子,嫌疑人1995年进去坐牢至今,还是没有被平反,这个案子错的非常离谱。其中有个检察官调出卷宗进行深度的调查研究,已经证明该案就是错案,甚至已查出真凶,公布于众之后,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成立了调查组却一再说没有查出问题。这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因为如果确定为错案,对于当年的办案人员的影响是深远的,毕竟当年办案人员现在已经处在领导岗位上,如果追究他们的责任,对以后新来的人员是有好处的,但是对内部的影响非常不好,这也是纠正冤假错案的一种阻力。
而我们一再强调纠正冤假错案的主要矛盾是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还是平反错案,我个人认为,平反错案才是最主要的矛盾。我之前在《方圆·律政》杂志上说过,办错案并不是司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以及违法成本大小的问题,而是错案追究制度这个法律程序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根据公检法的评价体系,办了错案三家都免不了承担后果,这让错案追究直接阻止了错案纠正。同时我个人认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从纠正错案入手,以纠正错案为目的。我这十年来做了150个案件的无罪辩护,其中成功的只有18起,132起案件到最后都认定有罪,因此可以看出,从纠正错案到防范错案的这个过程是很困难的。
许兰亭:我认为,错案的追究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错案依法予以纠正;一方面是对于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人为原因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法律或者制度原因就予以完善。错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或者生命,因此纠正错案应该放在第一位,尽快办理;分析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作出相应的处理应该放在第二位。
错案发生后应当认真、客观分析错案发生的原因,根据办案人员在错案中应付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进行追责。如果办案人员由于受贿或者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只是因为个人业务能力原因造成的,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责任(譬如主审法官坚持己见,但是审委会最后做出不同决定的),就不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错案追究可缓行
许兰亭:错案中,对于办案人员追责的前提是调查、分析清楚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办案人员在错案中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很重要,错案原因不查清楚就仓促下结论处理相关办案人员很可能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当然,追究办案人员错案的责任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阻力,譬如办案人员现在身处要职,譬如办案人员被树立为模范、典型,譬如办案人员当时服从领导命令身不由己,等等。
翟建:长期以来,在我国案件的审理中,审了不判,判了不审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些案件由于领导的脸色、口气导致案件的判决与证据毫无关联,因此这种办案制度造成的追责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我还是认为与其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不如从通过错案的纠正,来告知办案人员错案的危害,进一步防止错案的再发生。
在我国司法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建立纠正错案的标准与制度,来警示办案人员,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的伤害,对司法进步的阻碍,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错案追责可以缓行,这不仅是对办案人员在某种程度上责任的缓释,不去刻意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使其更轻松的找出错案的缘由,也有利于我国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