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证据运用的技巧
常铮律师
一、常铮律师开场
首先非常高兴也非常感谢大家,各位律师都能够抽出自己百忙的时间,来参加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关注刑事辩护,助推法治前行,尚权刑事辩护交流系统活动。今天是我们第一场活动。我们这个活动,
今天由我来做主持。我是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常铮。
我就利用主持人的职务之便,我先把我们的活动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再来介绍各位嘉宾。关注刑事辩护,助推法治前行,尚权刑事辩护的这个交流活动,是由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起主办的刑事辩护交流的系列活动。这个活动的计划是要搞两年的时间,在北京地区以及在外地,我们选定的内蒙古或者新疆这个地区,和刑事辩护律 师之间进行的这种交流、研讨,还有调研的一些活动。
我们搞这个活动的旨意是在于,因为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专门关注刑事业务,同时也注重刑事辩护的技能,还有包括学术之间的交流。希望和大家共同交流,共同促进,共同进步。来提升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同时也为推动刑事辩护法治的建设,能够起到良好 的作用。
我们这个活动,今天我们是在北京地区,这一年是有四 场活动,今天是第一场。以后在6月份、9月份、12月份,我们将陆续搞第二场、第三场和第四场。每次活动都是以刑事辩护技能为主体,来和大家进行交流互动。
今天第一场活动,我们非常有幸的请来了李肖霖大律师,大家都知道,李肖霖大律师,是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的秘书长。也是资深的刑事辩护的大律师,曾经为刘晓庆涉税案做过辩护人,被称为京城四少,也非常的年轻有才。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作为主讲嘉宾的是李肖霖律师,参与点评的两位老师,一位是刘文元律师,他也是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有一位是万大强律师,也是我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律师是刑事辩护的前辈,国家的一级律师,从事过公检法司都从事过,现在虽然年纪已经是我们的老前辈了,但是仍然对刑事辩护充满了热情,和我们年轻人是一样的。所以,今天我们也非常高兴的能把刘老师请来,和大家分享他刑事辩护的心得和体会。
万律师在刑事界也是比较资深的律师,他也是办过很多的刑事案件。今天也非常高兴,万律师和我们大家进行交流。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今天到来了嘉宾和点评人表示欢迎。
今天上午讲座的内容,是由李肖霖律师给我们讲证据运用技巧。我想,对于证据这方面,尤其刑事证据这方面,现在应该属于一个比较热议的话题。在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是一个比较热议的话题。我们由原来在刑事辩护当中,比较注重实体辩护,现在大家越来越多的去探讨程序性辩护。对于证据的把握,我们在法庭上经常看到公诉机关出示证据,举证、质证。
而律师这边的质证,经常都是很简单,没有异议或者没有意见。真正的质证内容,在法庭上,可能有的时候体现的并不是激烈,和对证据的运用的技巧,可能还是比较的薄弱。所以今天我们请来李律师,在这方面把他这么多年,在法庭上,对证据运用上的技巧和心得,向我们传授一下。我们有请李律师来给我们进行精彩的讲演。
李肖霖
二、李肖霖律师演讲
我很荣幸能够到这里来,给大家谈谈我做律师了一些心得体会。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我们都是多年的朋友。我是自学法律,然后考了律师资格。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向其他的前辈、其他律师学习,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作为全国第一家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而且成长起来发展也很快,而且经常为了推动刑事辩护工作,做了很多工作。
去年使我感受很深的就是尚权论坛,第一次提出了刑事辩护律师,进入要有门槛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在英国的其他国家,出庭的刑事辩护叫大律师,其他的叫小律师。这对于保护我们年轻律师的执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讲,是非常重要。因为去年有一个女律师,刚刚执业不到两年,就因为没有经验被抓起来判刑,一生都不能再做律师。在我们看来,她就是没有经验。
所以,进入这个门槛,一个是你自己可能受害,还有你给当事人怎么提供优质的服务。所以尚权律师事务所提出这个东西,我觉得非常好,应该作为立法建议提出来。
我今天先把我给点睛学堂的讲课内容,给大家讲一讲,这是我多少做了准备的。我是讲了这么几个:阅卷的技术、逻辑学在非刑案件当中的应该、如何利用媒体的帮助,对司法人员的心理分析,还有受理案件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我是做了这么一些内容。但是今天让我讲阅卷的技术,在我这里面不是很重要的一章,但是我觉得这个东西也非常重要。我今天就主要的讲阅卷的技术。
阅卷是律师的一项最重要的技能,尤其是在目前的刑法306条款里取消的情况下,律师的大部分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均来自于控方提供的卷宗,这些也就是律师借以辩护最基本的、最大量的甚至是全面的材料,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说,根本不做调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也会偶尔做一些重要证据的调查,但是很多案件中,我们是基本不做调查。
不做调查,第一是因为没有时间或者是到那调查的时候,人家拒绝调查。还有一点,调查有个陷阱,如果你取得了和控方相反的证据,你可能就会出现人身危险。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重口供和轻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侦查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目的比较存在的逼供,包括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所以口供常常反映的并非是真实的案件,当初存在着大量可以被我们辩方加以利用的内容,而这些内容需要我们通过阅卷去发掘。
我阅卷的时候,我们首先是查阅主要证据的文件形成时间,我们拿到一个卷宗的时候,如果这个卷宗比较简单,一个小案子,我们会把这个卷宗完全按照时间顺序重新编排,然后我们从头到尾来看,这样我们就会对这个案子的整个发生过程,他什么时候发现了什么情节,有一个时间顺序上的了解。同时在编排顺序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发现证据的时间,是首尾相接的,我们最多的看到15份证据首尾时间基本相接,中间顶多能有10分钟、20多分钟的误差。
我们根据这个现象可以提出来,你们没有让被告人休息,你们是用轮番审讯的方式,剥夺了他休息的权利。我们曾经有次向控方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公诉人这样回答我,他说我们公诉人工作是非常辛苦,我们常常是没有休息时间,连夜进行工作,我说你们再辛苦,你们都不能剥夺嫌疑人休息的权利。你们这种做法让嫌疑人无法休息,你们是一个变相的刑讯逼供。我们对间隔密度的观察,可以发现控方证据一些问题。最后我们拿这些问题提出,对他们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同一份笔录形成的时间,持续时间有多长,我曾经在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我们国家判了第一个省部级干部的庭审当中,看到一份证据是30页,这30页罗列了他所有所谓受贿的事实,这个陈述每一页都书写公正,几乎没有错字。但是他整个形成的时间是2小时30分。
这样计算一下,相当于5分钟到7分钟是做出了一页询问笔录。然后我当庭提出来,我说证据的形成时间,30页笔录,平均5至7分钟形成一页,这个时间是不可能的。公诉人这样回答我,他说你的书写速度不快,你不能否认,有些人是学过速记的。然后我这样给他讲,我说是的,速记是用符号记的,不是用正式的文字来写。
第二,速记的时候不能低着头自己记,他必须和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思考和组织语言的制约,因此,他的记录时间绝对不可能持续的5-7分钟一页。因此,我说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抱有疑问。我说请法庭注意这一点。
事后,这个庭开完以后,公诉人曾经通过当地律师找我们,说想请我们吃个饭,吃饭的时候,他说你们是中国最好的律师。后来我跟他讲,我是个没名的律师,中国有的是大律师。他说你们能把各种知识运用到证据质证上来,他说我们当地律师做不到。我说不对,你们当地律师一定是很优秀的,但是他们身在当地,很多话不好讲。他说证据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不都是我们写的吗,下次再对庭,你绝对找不到我这方面的毛病。
实际上,这个证据的形成,最后分析他是这样的,今天逼着你承认,然后做一份笔录,过几天又拿另一个问题逼着你承认,然后等你又承认,又形成一份笔录。等你把分项笔录全部做成以后,他们把这些分项笔录集中在一起抄写出来,最后叫他签字。这一份笔录,就集中了所有的问题一一供述,实际上,是在实践工作中是不可能的,这种笔录是不应该存在的,所以这个笔录是做出来的。
我们要查阅证据当中是否有矛盾。这个矛盾我们是很多方面的比较,被告人个人供述,第一份供述和第二份、第三份、第四份,我们对同一个问题列出一个表,比方说收受贿赂,是在什么程度收受的。第一份笔录是怎么说,第二份笔录是怎么说,第三份笔录是怎么说。如果他有四份笔录,其中三份说的都不一样,那我们就提出来,这个故事可能是假的。
这个人的笔录和其他证人的笔录的吻合程度是怎么样,所有在场的人,他们对同一件事情,描述的时间、地点、场合,甚至收受的贿赂的钱款的包装过程,所有的这些一一比较,如果他们里面有大量的误差,那我们就可以提出来,这个故事是编出来的。
我们有时候也会当庭出示这样的表格,把表格打印出来,交给法官、控方,你们看,你们对这些问题做什么解释,怎么回答。 证据的形式的合法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包括有这样几项内容,证据的首尾是否完整,因为部门规章里有规定,询问的起止时间,询问人、询问人的单位和身份,被询问人,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还有向他介绍他的权利,这些首部必须是完整的。其次尾部,尾部按说是要所有询问人都必须在上来签字的。我们常常看到只有被告人的签字,询问人并不签字。
我们还看到的问题,询问人和记录人是一个人,依法规定询问嫌疑人,必须至少两个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够进行。还有询问的时间是否符合,还有我们曾经在把证据罗列的时候,曾经发现同一个询问人,在同一个时间,去给两个人分别进行询问。那是说明这两个人的询问中,至少有其中的一个人没有到场。像这些证据,我们当庭指出来的时候,在阅卷中都可以指出来。
还有就是笔录的起止时间。像这样的误差问题的时候,有时候我们自己取证的时候也会出现,但是毕竟是你自己取证的时候,是可以把它补上。
还有,我们要仔细审查证据当中的问题,证据当中也是一些证据形式的问题。刘晓庆税案的时候,曾经控方向法庭交了三份,分别处自于福建、四川以及另外一个地方,都是和刘晓庆业务有关系的,他们出了证据说刘晓庆在他们那涉嫌逃税的问题。但是这三份证据,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出现的证据,我们看了以后,不同的时间发生事情,但是证据是同一天出的,但同一天出的证据,不同的地方出的同一天的证据,是在同一个打印机上打印出来,一个字不差。
后来在电视台播刘晓庆案子审判的时候,播了我对这个证据的质证,我说司法机关不可能到三个地方,三个地方出这样的证言,三个地方出的证言没有一个字的差别。我说这个证据肯定是造假的,并不是你们真实到那去取证,是你们把这个证据打好,传给他们,叫他们签字又寄回来。
因为刘晓庆的案子基本上是不让报道的,但是我对这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就播出来了。播出来的意思,因为不让说其他的问题,就是给大家对刘晓庆案件提出一个疑问。
还有就是我们看证据的时候,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私用打印的询问笔录,现在也经常使用的打印的询问笔录,因为汉字录入非常快,这可能在我们圈里很多人知道,我开庭的时候不带笔,所有原告、被告,所有的发言我几乎能快速的录下来,然后我法庭上的发言快速的在电脑上形成,打印呢,司法机关也越来越快,所以他们经常使用打印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对打印的形成文字的材主观证据材料,国家对立法有什么规定,到现在没有看到过。
但是看到的问题,第一其上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按道理应该是两个侦察员,只有极少数的,我能看到在最后一页两个侦查人员们别签字,绝大部分是没有的。没有签字,这个文件到底是谁做的,以前可以根据笔迹来切实是谁做的,现在是打印机,确定不了谁做的。这个东西的真实性,有待于立法规范的。
其上也没有当事人签字,这就有个问题。前面有可以替换。所以这些证据的效力,都构成了重大问题。还有,办案人员为了省事,把同一问题的供述,把前一页的相同的贴到这一页上去,这就带来了问题,我们最多查到500多个字,一字不差。就是今天在同一个小时里面,交代陈述的两遍的一件事情,都不可能一字不差。记录的人也不可能一字不差。像这些证据,虽然可能确实陈述的确实是这样的事情,同时里面的主要情节就是对的,但由于一个字都不差,就说明这次询问,不是真实的询问。是把以前的询问贴到这里来了。因此,这个证据,从理论上来讲,效力是有问题的。
像这些问题,我们在法庭上指出来,公诉人几乎是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进行申辩的。
我还要提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在办案中,证据在案件认定当中的效力,有的时候毋庸置疑的,谁都不能怀疑证据。定案是必须要靠证据的,但是提出一点,不能唯证据至上。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因为我办过很多黑社会的案子,亿霖林地销售案,那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所有黑社会的案例,案卷都在80本到280本,那时候我派一个助手到外地法院去复印,他能在那复印一星期,然后最后装再一个大麻袋里,他往出租汽车上搬的时候,他一个人搬不动。 还有,亿霖木业的案件,那个是2300多卷。他是把一个大教室摆满了,当有这么多证据摆在这里的时候,我们每一个律师都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从哪里下手。哪一些卷宗是最重要的卷宗。还有,在这些卷宗中,哪一些证据是我需要可以引用的证据。这都是每一个律师,碰到这么多卷宗,尤其是年轻律师会非常发愁,我曾经碰到两摞的证据,我写了一个分析意见,后来我那个助手说,他说你真厉害,你能够从这里面找出相应的证据,来写一个彻底推翻它的法庭意见。我说这就是练出来的,当这两大摞要从头到尾看完的话,那都是很困难。
当几千本摆在你那的时候,你要知道哪一些是你所用的。这个时候,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要有定性上的考量。就是当事人第一次见我的时候,他向我陈述的一些事情,和我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向我陈述的事情。哪一些指控可能是真的,哪一些指控可能是假的,这些东西,关键点在哪里?我们都要有一个大致的分析,有一个定性上的考量。然后我们再看证据的时候,我们就会有目的的看证据。否则,我们把证据从头看到位,你都不知道这些证据,其中哪一句话应该在哪个问题上可以用到它。
如果有了定性考虑的时候,你在想,哪怕有一个证据可能是有用的,但是现在证据在哪都找不到。所以,我们首先要有定性上的判断,然后我们才能够正确的甄别、阅读,以及最终去使用证据,这是非常重要的。
我常常会其中最主要的一些证据挑出来自己全面的阅读,然后我认为一些可能是辅助性的证据,我把对这个案子的辩护思路,告诉给我的助手。我的一两个助手,他们会从头到尾再泛读,我最后把他们泛读认为有异议的,我也把我的思路告诉他们,他们会知道哪些语言、证据是有异议的,他们会找出来通知我,我会把他们通知我的,和我自己挑出来精读的,我会认认真真全部都读。这样的话,大量的节省时间。
像亿霖木业的辩护案件,2300我本卷我就觉得我在这个上面,我实际上最投机取巧的一个律师,我实际看过的没有5到10本。那时候开庭前,由于我辩护意见很早就形成了,去年年底9月21号开庭,我在2月份的时候,我就给主审法官写了一份律师意见,我说我对此案要做无罪辩护。为什么做无罪辩护?我给他讲,这个案子,亿霖木业全部都是合法经营的,他已经给2万多人卖了林地,其中70%、80%以上是发了林权证的,如果你们把这个案子判是有罪的,将会带
来2万多人的行政诉讼。告国家赔偿。我说这个后果及其严重,而且它会对绿化事业造成巨大的伤害。
后来二中院说,我们建国成立以来,开的人数最多的一个案子,影响也是很大,涉及人也是最广的,因此两次到北京律协,把全体辩护律师,28个被告人、40个辩护律师,一一征求意见,对这个案子的审判,你们有什么意见,还有大致想做什么辩护。有的律师说,做最轻辩护,甚至有一个律师提出观点说,人都关了这么久了,怎么可能做无罪呢,国家不可能把他们放出来进行赔偿。
问到我的时候,我说我非常坚定,我的意见已经书面交给你们了,我是彻底做无罪辩护。去年9月初就开了这么个会,我参加了。我是第七个被告人,他把给我放到28个,给我放到倒数第5个,让我宣读辩护词。实际上我回来了以后,参加了1天半的庭审,我听了一天的庭,因为我记录快,一边听,双方的意见一边在我这里充实。到了最后一天下午我念辩护词,我念问辩护词,几乎是把他们的辩护观点全部避开了,我提出了定性分析的崭新的辩护观点,等我念完辩护词以后,全场长时间的鼓掌,法官竟然没有制止,法官最后是同意我的意见了,因为他认为,亿霖是无罪的。
但这个案子最后上面领导下令必须判有罪,结果宣判的时候,二中院联同检察院,整个小区全部让警察保围,我们开庭的时候,众多受害人在门口打出了横幅:被告人无罪,支持辩护人。我说本案社会危害性在哪里?因为我提的基本全是定性分析的观点,我引用了对于他们所谓,他们这个案子一开始是诈骗利益的,后来又以传销,最后以非法经营罪,最后说是最大的传销案。
但实际上当时,他们在看证据,包括哪些是证据,就包括公诉词、法律,这实际上都是证据。都是我们提出辩护观点的论点,我观察到控辩双方始终在围绕着,禁止传销条例当中的传销的三个特征,比方说有多层的结构,没有货物的销售,而是拉人头。所有的这三个特征,最后都有一句话:谋取违法利益的,但是我发现很多律师没有注意到这句话,公诉人说他们有四级结构。然后每个人到亿霖工作,常常还要自己也买林地。很多人都买了,其中有的销售员花了200万买了林地,他门卫这是个好的事业。然后他说传销的人入门都要交入门费,还说,这些亿霖的很多销售人员没有低薪,辩护人就说不够,公诉人就说够。
最后我提出观点,我是这样讲的,我说我注意到了,亿霖签的2万多份合同中,除了少数违约的,做了退费处理以外,他至今没有一个诉讼引发。这些合法有效的合同,都在当地林政部门备案,获得了林权证。他所有的输入是依合同合法取得,他没有任何违法收入。我说禁止传销条例的三条里面,都是要获得违法收入才能构成,他没有违法收入,这三条就是都符合,也不构成。然后我还提到几点,我说检察院也是四级管理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处长、底下的审判员。
我说人类的管理机构,是人类千百年来,管理上形成的一种标准模式,我们有什么理由否定这些标准模式,我们否定的依据是什么?然后我说,至于说没有低薪,按劳取酬这是最经典的管理激励机制。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全是没有低薪的,你能说我们律师事务所都是传销队伍吗。最后我又给他讲,我说我们今天开的是刑事法庭,可我听了一天的庭,我发现我们双方都在围绕着禁止传销条例来进行,所有的辩护指控是围绕这个条例里面的条款展开的,我们这不是行政法庭。
根据立法法,要判决一个人有罪必须有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罪名,我退一步讲,他即使够了传销条例的内容,他也不得判有罪,因为刑法没有这个罪名。然后他们说,高法有一个说,可以把传销作为非法经营来处理,我说高法司法解释没有这条法律,它解释什么?要把一个新的行为列为有罪,必须全国人大。我说高法司法解释是越权的,是无效的。我说我们为什么要整他们,谁想整他们。我最后的这些辩护意见我从根本上把他们都推掉了,这样就省掉了我去看那2000多本卷,但是我引用了其中一个很关键的证据,除了中央文件一些,那些也是证据,但是我引用很关键的一条,是他们购林的证据。
其中我引用了一个合同,他说是亿霖木业去在昆明那边,和一个城市的市长签了一个购买5万亩林地的合同,这个合同里这么说的,我们买了5万亩林地,范围从哪到哪,描述清楚了。这个林地卖给你以后,你可以把它分成一亩一亩卖给个人,我负责给你审核以后办理林权证。同时,你和我签约公司,每年每亩地500块到800块的养护费用,如期拨过来,林场非常养护,保证在5-7年以后,每一亩地活立木的蓄积量不少于15平方米。如果达不到15立方米,市长说,我从我们国有自由中给你调剂。
然后他拿着这样的合同,他向别人400块钱一亩地卖的时候他是有保证的。我只要每年拨500-800元的护林地以后,他说最终达不到,当地林场给我补。这样我说在这个林地上,你们之间谁能够说这个合同是违法的呢?谁能说亿霖是欺骗了人民了呢?然后公诉人还提出一条,他们和辩护人争论一条,公诉人出示了一块地的照片,他说这块地上面几乎没有几棵树,但是亿霖把它作为林地卖给了当事人,这种行为构成了欺骗。我说欺骗首先欺骗不是传销,但是有一点,这块地不是林木,国家应该把它造成林,但是国家没有人去造,亿霖通过把这块林地自己买来,再卖给对方,等于把造林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五年之后,如果这个地方不是林,亿霖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我们国家所有的人,都把造林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对我们国家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呢?我说你们观念都是错的。
就像这一类的辩护,我们在引用证据和定性和感念上的一些问题,就打的对方没法招架。但这个案子最后还是做了一个,叫我说还是一个冤案。我在办这个案子当中,我把定性的问题抓住了。而且我在最后的罪名上,我说把它算作非法经营罪,是对经营主体有没有资格。传销是什么?传销是销售模式,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也两个东西是风马牛不相及,你把它塞到非法经营罪是不行的。因此,公诉书中竟然是这么些的,他说他们涉嫌变相传销罪,我说哪条法律中,又有一个变相传销。如果有个传销罪,再来了变相转销罪,我们国家400多个罪名是不是要翻一番了。
在这个案件上,我觉得他们很多律师可能花了大量的功夫去阅卷,但是我认为我阅的是最到位的。如果没有定性上的考虑,这个案子我肯定辩护不好。这解决我说的不能够就钻到证据里面去,看了证据再出结论,那你看不出来。一定要带着定性的观点去看证据。
关于证据在辩护词当中的引用。我带了两份辩护词来,一个就是亿霖案的辩护,还有一个就是我办的黑社会案的辩护,亿霖案的辩护词可能有2万多字,黑社会案子的是4万8千多字。因为指控的内容都很多,所以工作量应该是比较大。而且我和别人合作的时候,通常我是把外所律师的名字数在前头,因为我是出于同行之间的一种尊重,我觉得前名权首先是他,虽然这个东西可能是我写的,但是黑社会案的也是把他写在前头,后来他是坚决反对,他说我是当地律师,黑社会案子,但是做这种辩护,公安局恨死我了,把我写在前头,他们肯定得收拾我。所以那一份的辩护词是把他写在后面的。
每一个证据的引用以后,我都会在底下,比方说一般在10人以上,就在10人以上的这个地方,有个1,这个1就会在这底下就是脚注,就注明了我引用的这个内容的出处。然后我引用任何一个证据,我都会在底下注明,这个证据来自于第几卷,第几页。如果我引用证据比较多的话,它都会底下写出来的这些内容,都会占很多的篇幅。
我这样做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我们阅卷,全面的看卷的时候,我们是比较容易来做这个工作。但是突然在法庭上提出来,你引用某一个人说的某一句话的时候,法官会说这个人真讲了吗?但是在辩护词中,它会非常方便的,根据我这个讲述,把第几页找出来,保证找到这句话。这样法官在看我的辩护词的时候,他会认为,我所有的这些引用都是有根有据的,这可以增加我对证据引用的准确性。
同时,还一个考虑,我们做工作,把工作做的细一点,这样让法官做起来更加轻松一点。我前些时候到外地做一个大案的辩护,这个大案的公诉人曾经和我谈,他说你们北京的有名的律师,我们已经接待好几个了,非常高兴接待你们,也都看到了你们的风采。他说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习惯,他就给我介绍这个习惯。他就这样一一评价这些律师,他说你们你们某一个律师,他法庭上讲的慷慨激昂,但是证据他几乎是不看的。还有某某律师对证据引用的比较好,但是他说你的证据是引用的最好的,你对证据最熟悉。其实这不是我的功劳,因为底下好几个人帮我干,但是所有的东西我都是有根有据的。
但是,一个人对证据熟不熟,和你规律做的细不细。对方公诉人都非常清楚。我在法庭上坚持我的意见,绝不给他们让步,他们最终同样会因为你的坚持意见,和你的这些工作佩服。并不认为我们俩是对立的,他就不会尊重我,只要你讲的有道理,他会知道你的水平。其实人家这么讲了,警察要收拾罪犯,绝不如罪犯考虑自己如何逃脱动脑筋动的多。实际上辩护人常常对证据的熟悉,应该是超过他们的。
证据的引用,看起来是不重要,实际上我觉得它是很重要的。等我跟是人谈话的时候,我能是说出来,其中的我的哪一句证言在第几卷第几页,你随时去翻,能把它翻出来。无论是法律的出处还是证据的出处。所以这一点,它会服气我这方面的工作。
接:
二、李肖霖演讲
然后看,第36分,你们注意到这个人是同这个地方扔下来,这个时候二楼已经有人,二楼人走过去,灯光已经亮了,人在窗户这往下看,这个时候人掉下来,这个人掉下来,你们注意到这个车这个被砸的,因为车是底下是有弹簧的,车整的砸的往下缓了一下。
而他又掉在盖子上,盖子本身又是软的,一个人从三楼如果自杀掉下来的话,他哪怕就是死,也不会立刻就死,一定会有生活反应。一定会挣扎、抽搐,这些都会有。但是这个人掉下来以后,是没有任何动作。而我们看到他是掉到车的前机器盖子上,它的脚是冲着车挡风玻璃的,人的长度远远超过车前面的机器盖子长度,他的头是在机器盖子外面,因此他的头应该是没有被摔到。
但尸体检验是,他左侧肋骨断了三根,内脏全部完好无损,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是不应该死的,但是他的后脑粉碎性骨折,估计是审他的时候,拿他的往墙上撞,撞死的。夜里4点多从楼上扔下来。早上他们家里人去送饭的时候,他们说不用送饭,派出所有吃的。然后10点多,公安局就把他们家召集起来,说你们家家长4点多跳楼自杀。
然后你们看这是人掉下来以后,这个人掉下来是纹丝不动,二楼很多警察的灯亮着,沿着窗户往下看一会儿他们走下楼来。如果这个人真是跳楼自杀他下来应该是先摸摸这人有气没气,然后打120去抢救,但是他们来了以后,站在旁边看,在8分钟也没有任何人,都是从他身边远远的站着看看,然后没有人去动他一下,8分钟以后下来,把他抬到旁边的这部车上,派出所旁边院里,就是他们镇里就是卫生院,却把他送到5、6公里以外的卫生院去看。
这个人非常明显是死了以后扔下来的。我曾经碰到冬海波那个案子,冬海波曾经和一个人发生纠纷,那个人从7楼主动跳下来,跳到一个车上,7楼很高的,然后他跳到车上以后,自己爬起来走了。而这个人从3楼掉到这个车上,头又没摔着,内脏也没坏,他 怎么可能死呢?脑袋却碎了。
可是这个人,现在他的太太被公安,在广场上走路的时候,来了辆车,几个人出示了警官证,都穿着便衣,两个夹一个把她夹到车上,拉到哪关起来不知道。各地的警察都在这维护他们自己的 作恶的事情,这个案子至今就没有办法纠正。
我们接着讲。关于如何做证据这方面,其实我已经没有什么更多的内容可以跟大家讲的。基本上就这些内容,你们大家对证 据的内容,有什么需要了解的,但是可以互动的谈一谈。
三、常铮律师主持
因为这个活动是经验交流活动,大家与嘉宾之间可以进行交流。按照这个程序来讲,我们先做一下点评。刚才李律师跟我们讲的,从阅卷这一块,怎么去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效力这方面,给大家做了一个非常精彩,比较深刻的讲解,还有案例的分析。
下面,我们就请刘文元老师做一个点评,点评以后,我们大家如果也什么问题,或者说自己有什么观点,可以进行提问。
四、刘文元律师点评
李肖霖律师从他的办案经验,给大家讲了证据的引用,我们刑事律师在办案的时候,如何看证据,如何应用证据这一方面做了演讲。李肖霖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他是全国的知名人士,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很多。刚才讲的,用了他自己办案的经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
我是中国律师恢复律师制度以后,第一批律师。我是中国法院的刑庭庭长调过来筹建司法局,筹建律师这么过来的。对于李肖霖律师也是很了解的。在刑事办案方面,确实经验很多。刚才也是 用他自己切身的经验讲的。
我给他总结了一下,他是从几个方面来说,一是取证方法是否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比如说刚才他谈到,对一个被告人的询问,长时间询问,笔录很多份。这样的话是变相的刑讯逼供,这样的证据,我们要注意到这个问题。另外,笔录的形成,刚才他也谈到了,有500多字一字不差,分别两个时间记录,居然能一字不差, 实际上这也是从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这方面来进行说的。
在谈到笔录上,应当有询问人签名,现在科技发达了,都是打印出来的,刚才他也是教大家如何看这方面的问题。又从证据是否有矛盾方面,给大家讲了一下他的体会。在证据的实用方面,他在这证据具体使用方面,讲了具体的案例,讲了很多。我想作为一个年龄比较大,当律师时间比他长,我也是很有启发的。对年轻律师也是有一定作用的。我想今天李肖霖律师讲的还是非常不错的,给我们在座的以后在办案当中,还是很有帮助的。
对于阅卷证据这方面,刚才李肖霖律师也介绍了。我们每个律师有每个律师的办案方法,每一个律师有每一个律师看卷的办法,那么多证据怎么看?因为案件,有的是弄了一年甚至两年了,形成上千本卷的时候,我们律师时间很短,要按法律规定,顶多一个月,有的时候能申请延长的话,也是一两个月,如何看?
我曾经就办过厦门走私案,平凡商人车拉了两车,这个卷怎么看?一天看完,这确实是我们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在这里面,如何挑我们有用的,这确实是有经验。这些东西也都是从他办案当中经验积累的。逼的你只能挑主要的、有用的来看。怎么挑有用的?怎么挑主要的,刚才李肖霖律师也介绍了一下他的做法。
我在办案当中,这么多卷怎么看哪些有用,像厦门走私案,他是31个被告,看卷子先看封面,一看这是跟我这个被告无关的,扔一边去了。先挑出来跟我这个被告有关系的,然后看这个跟我被告有关系的,那也40多本卷怎么办?挑重点。一是口供方面,第二个证据。考虑到李肖霖律师谈到了,我看卷之前要有一个想法,对这个案件。因为通过会见被告人,会见当事人、家属的时候,也看到了起诉书,在这个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哪些地方很可能出问题,重点的看。
办案的关键,我觉得首先看证据的时候,看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有很多。在侦查机关办案的时候,往往搜集的证据是非法的,这个地方要重点讨论。证据确认合法性,如果证据不合法,法庭辩护的时候就讲,证据来源不合法,怎么用。
我曾经就办过江西景德镇杀人案,4个被告全部判死刑。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到江西高院发回重审,江西景德镇中级法院开庭一直不改,仍然判他们死刑。我们辩护主要是从:一、刑讯逼供,二、其他证据都是有不合法的,证据有矛盾,不能证据被告人有这个罪。省高院跟我们交换意见的时候,谈到这个就说了,他们公安局已经说了,用党性保证绝对没有刑讯逼供,在开庭的时候,我们拿着证据,4个被告人全部拿手铐铐着,因为手铐铐起来吊门框上荡秋千,这个伤两年半了,这个伤还在。
高院的审判员说,公安是拿党校做担保了,没有刑讯逼供。我说我4个被告人,用生命做担保,他没有强奸,没有抢劫。你信哪一个。最后由于证据的毛病,挑出去以后,这4个被告人全部改成死缓。这是我们国家的特色了。要按国外来讲,像这样证据不足的,应当宣告无罪。
所以说,证据合法性有了以后,然后看证据跟认定被告人犯罪有没有关联,有很多证据是跟本案无关的证据。这都是可以提出这些问题。重点要看侦查机关往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申请几十次这里头有毛病,时间、地点很多都不一致,在证人的时候,往往也是一个证人找好几次,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挑出来。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有没有毛病都挑出来,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
比如说我去年在石家庄办一个贩毒案子,贩2600多克,死刑是定的,在石家庄300多克都定死刑的。这个一共是6个被告人,8个律师。在阅卷当中,我就看到,在石家庄公安局没有扣押笔录,没有扣押登记,只是当天做了鉴定,是有海洛因,这是毒品。这个东西不是这几个被告人的东西。
同一个毒品是贩毒案最重要的证据,最重要的证据形态不一样,一会儿是膏状物品,一会儿是块状物品,一会儿是粉末状。对这个问题,后来公诉人又取了证,让公安机关做了个说明,第二次开庭说这个物品是膏状物品,所以时间长了变块状物品,水分蒸发了,变成块状物品很正常。
6月份到公安部去鉴定的时候,是从块状物品刮下来的说是粉末状了,在这个时候,我就说到这个问题,从形势上看很有利,从膏状物品到块状物品的时候,水分蒸发了,重量应当减少,但是上缴的时候,由膏状物品到块状物品的时候,重量增加了100克,怎么解释?
到公安部鉴定,公安部的鉴定书,是3月20号,现在是到6月份代刮成粉末,这个问题解释不通。所以这个案子最后,判第一被告死缓,第二被告判无期徒刑。
所以说,我们阅卷的时候,对书面证据当中,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提出来,它在辩护当中能起到效果的。为了给大家争取时间都提出问题来,我的讲评就谈到这,谢谢大家。 五、万大强律师点评
李肖霖在我们委员会是以打字最快、记录最快、头脑反应最快而著称。所以大家听他讲的,我看下面一声没有,确实很吸引人,所以也没法点评了。我看牌变成讲评了,这好办了,我就可以说 好话了。
第一个问题就是,把卷宗重新按时间排序,是一个好方法,今天我头一次听说。我们以前传统上的阅卷,人家复印回来是怎么装订的,咱们就从头到尾看,我们的老师也是这么教我的,当时我们做律师的时候,哪有像今天这样的讲堂,成天这样的交流活动的。我是从业律师工作二十年,那个时候没人告诉我们,我们实习,有一个律师带着你,这跑那跑去办案去,告诉你怎么阅卷,都是师傅带徒弟。像这样的互动,那个时候哪有啊。现在年轻律师说发展的快,成 长的快,与这些都是有关系的。
质证的时候怎么办?质证的时候,有的公诉人按他排好的顺序,因为咱们复印的时候,是按他排好的顺序,咱们通常就这样翻,你这样重新排了,你就得去找,这个就出现问题了。大家谁有好的办法,这个排序的办法很好,肯定是能发现问题,时间上,一个接一个,甚至有的重叠,这个在办案当中经常出现。一个侦察员同一时间,在这个屋子询问张三呢,那个侦察员在询问李四的时候,你能两 屋来回跑吗?这就出这个问题了。有的法院就给排除了。
再就是打字的问题了。现在是多次出现,特别是中级法院以上的开庭,都是笔录,我一看都是打的,刚才两位老师都说了,它的问题所在,我曾经在山东办了一个案子,沂南县委书记,是异地审理,到淄博去审的。我们一看卷,也出现这个问题了,就像李肖霖这样的高手打字,因为当时我还不认识李肖霖,我就没办法举他的例 子了。
我就举一个例子,我说咱们在打字比赛当中,打字最快的一页书,一分钟输进去多少个字?好象60到70。那份笔录是14页,起止时间是7分钟,当庭我就说,7分钟,再快的打字员能打出14页来吗?询问的笔录跟平常打字员打字还不一样,因为它要思考,问一句答一句,还得想想下一句问什么呢?加上这个思考时间,这份笔录能采用吗?公诉人说不出什么了,我一提出这个,他没有回答。所以
这些问题发现之后,要及时指出,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最近,我到河南办案,我们在阅卷当中,就发现一个不应该犯的错误。基层办案子,笔录,询问人的工作单位写的是县人民检察院,
问话的时候,第一句话:我们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 员,现在向你询问,你有没有意见什么的。
而且这一本卷,10几份笔录都是这样的情况,还好,质证的时候我就说,对我有利的证据我不举证了,到第7份证据的时候,对被告人没有利。我说,这份笔录请审判长注意,我说我执业这么多年,到现在我们做律师,特别是我们北京来的律师,没有接到公安局的经侦队和人民检察院合并,我不知道这两个机构什么时候合并的。你看这些笔录,上面是工作单位写的是检察院的,下面自我介绍的是我公安局的。我说这怎么回事啊?审判长马上就说,请公诉人解释一下。公诉人马上就说,我们这个案子,因为他好几个罪名,这里面涉及一个联合办案的问题,有是公安管辖的,有的是检察院自身的案件,所以我们联合办案。我不说了,我到辩护词的时候,我又把这 个事提出来了。
就是抓住这点不放了,因为这个证据如果成立,我的被告人就要有罪。在辩论当中又提出,第二轮公诉人终于承认,我们承认,我们办案确实很粗,这个事情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我们回去一定 把这个问题向公安机关反映。我们一定改正。
这些问题一经发现一定得提出来,你不提出来,你想跟他按无罪辩护,你必须对每一个证据都得说不同意,或者说有意见。你说不出啥意见来怎么办?因为先质证的被告人就说,同意被告人意 见或者叫同意被告人辩解。也比你说同意强。
第二个问题又出现了,是先会见被告人,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这个时候手里面没有卷宗,你是先会见还是先阅卷。我们原来的做法,老师也是这么教我们的,你阅完卷以后,你才能带着问题去会见,我们多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今天李肖霖又提出,先会见。
我在这一想也对,先会见也有先会见的好处。好处在于你先会见的时候,他就会把他的一肚子冤屈说出来了,没有这个事,为什么没有这个事?比如怎么。你的思想跟他的思想就一直了,这样带着他提出来的问题,再来阅卷来,你就挑他说的事去阅,这倒是个好方法,我今天也学到了这个新东西。这是第二个问题也解决了。
刚才刘老师也说了,每一个人的办案都有每个人的方法,真是不一样。而且每一个人的办案,那个案子和这个案子也不一样,就像平时做菜似的,两个厨师都是一级厨师,他俩做出的菜肯定不一个味。同一个人,中午做的菜和晚上做的菜,一样的料也不一样味。所以听老师讲完,再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经验,逐渐把它完善, 就变成我们自己的办案的方法了。
这个事就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我从当律师的第一天起,我的所有的辩护词和代理词,我一律自己签字或者是盖上我的名。这个挺重要,因为防人之心不可无,你自己没签名或者没盖章,人家万一给你做点什么手脚,所以一定要签上名盖上章。哪怕晚几天我寄也要寄过去,也要签上自己的名字。要不然漏洞太多了,很危险。到时候他给你中间换一张纸,或者怎么弄,律师都同意我的意见吧。到时 候就说不清楚了。我就说这些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