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作者:张桂彤(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现在有不少有关如何办案、如何出庭公诉的书籍,其中不乏对办案新方法、新模式的总结介绍,对公诉办案不无裨益。衡量一个公诉人的能力水平,主要标准是办案质量,而评判一个案件办理质量的,从审查终结报告当中就可以看出来。因此提升这些基础性文书的质量水平十分重要。遇到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或者案情、人物关系繁多的案件,如何去办好它呢?像杜培武、赵作海、佘祥林这些案件是在判决之后“真凶落网”或者是“亡者归来”,我们在已经知道这是一起错案之后,再去细细寻找、分析和评判卷宗内外证据中的矛盾之处,相对较容易。而在办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是容不得承办人长时间判断或论证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一个复杂的案件,肯定是既有定罪证据,也有相反的或者存疑证据,公诉人怎么把握这样的案件,怎么写审查终结报告呢?笔者在此谈三方面的认识。
一、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线,以客观性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对审查报告作了重大变革,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是,要求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审查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我们多年来的审查方式是以口供为主线,多是先找出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定罪的一次或几次供述,再找出与供述相对应的客观性证据。按照这种顺序审查完证据之后,对其他不利于认定的证据不是认为与案件无关,就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好。这种审查方式也许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错,但是出错的案子也基本上都是以这种审查方式体现出来的,说明以往的审查方式不科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写到:“目前,有些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这种做法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这是某些错案的成因。”个人总结审查案件,一审先要把起诉意见书看一遍,二审先要把一审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看一下,了解一下案情的概况。然后再看发破案经过,这一部分十分重要。案发经过、立案、破案的时间、过程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总结以往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因此没有发现非法证据。承办人应当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发破案经过的正常与否往往对了解全案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就开始审查客观性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或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然后再看言词证据,看言词证据按照先看证人证言、后看被害人陈述、最后看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看客观性证据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疑问,或者会想案情有很多种可能,那么到底是哪一种情况、哪一种可能呢?当最后看到主观性证据之后,前面思考的疑问有没有都排除或者都解决了呢?如果都排除或都解决了,这个案子没有别的可能性了,这个案件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思考的问题或者其他可能性并没有完全排除,那么这个案件还要再补查或者深入论证。这样办案你就会有一个深入的思考过程。所以除了特别简单的案件,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按照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定罪的一次或几次供述,再找出与供述相对应的客观性证据,对其他的证据不去考虑,或者简单地推断嫌疑人态度不好。办案最忌讳的就是先入为主或者是有罪推定。而用笔者所提的方法去审查案件,在办案中会有一个不断思考的过程,这对于办理好一个案件非常重要。
在审查证据时,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线来审查案件的思路必须确立。以往很多情况下是依靠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得出结论。这有两个风险: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反复性和复杂性,真伪难辨,而且一旦翻供,案件就陷入僵局;二是以口供为审查重点,往往忽视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深层次审查,审查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围绕有罪证据理解、构建证据体系,忽视证据缺陷,回避证据矛盾。而如果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线审查案件,则可以避免以上两个风险,并往往能够发现案件证据上的疑点。
二、审查所有证据,做好证据的横向、纵向以及证据间的比对和分析
审查案件,要求我们对所有的证据(有利于认定的、不利于认定的或者存疑的证据)都要烂熟于胸,而且都要体现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做好每一份证据横向、纵向与其他所有证据的比对和分析。把有价值的证据小结体现在审查报告当中。审查终结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证据的全面摘录和分析。有些承办人摘卷摘的很全,哪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几次供述,哪一个证人的几次证言全都摘录了,客观性证据也摘录的很全面,但是没有分组摘录,眉毛胡子一把抓,更没有对证据的小结和分析。或者很简单说一句“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这样的审查报告是不到位的。笔者曾经办理一起“两高一部”指定管辖的张某某等32名中国人在柬埔寨犯罪案件,这个案件的办案全过程发表于当年的《刑事司法指南》。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对每一份证据的横向纵向比对、分析论证,花了一、二个月的时间。具体到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对每一笔的绑架、抢劫、强奸、杀人是怎么供述的,有罪的供述有多少次,无罪的有多少次,记忆不清的是多少次;有罪供述中有没有什么重大细节的矛盾之处;无罪的供述有多少次,细节有什么不同,辩解有没有道理,有没有证据支撑。这是横向的比对和分析,再做纵向的与其他同案犯或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全面的比对。我们说一个工人组装机器,一个螺丝钉都不能装错,又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更何况关系这么复杂的案件,对一笔事实比如八个人绑架犯罪的每一个人都这么分析,最后合到一块,对起诉意见书中的这一笔就有一个评判。其中六个人是可以认定犯罪的,即便这六个人中有一个人不认罪,根据其他所有人的指认及相关客观性证据,也可以认定。那么还有二个人不宜认定,即使这二个人中有一个人承认自己去犯罪了,但是可能因为他犯罪次数太多,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他是记忆错误,不能认定。还有一个人是存疑,有这一笔犯罪的证据,也有相反的证据,本着疑案从无的精神,就不认定这个人参与这一笔了。还有什么情况需要补查之后,才能够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参与这一笔或者参与的地位与作用。补查的时候,因为我们已经对每一笔中每一个人是否犯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详细的证据比对,有了总体的把握,知道应该再补查什么。如果没有经过这么详细的比对,对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参与情况等有一个总体把握,是不知道应该补什么,也无法清晰地告诉侦查人员应该问什么的。当对每一个人每一笔证据都这么分析比对之后,必要的时候还要列表比对分析。
三、制作审查报告要力求“细、拙、大”
审结报告不是承办人写给自己看的,而是写给别人看的,因此要清晰易懂,使看的人甚至不是搞法律的只要有些许文化的人都能看得明白,就像白居易写诗读给村妪听后才定稿,这样的审结报告就成功了。“细”是力求把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呈现出来;“拙”是写法要朴实,不必有很多漂亮的文字或法律术语;“大”要求我们对所有类似的案件有一个站位高的认识,而不是就案办案硬套法条。很多承办人,审结报告中缺乏对证据横向纵向的比对,证据小结和分析没有或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于复杂繁难案件,这是远远不够的。承办人本人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对一些关节的地方也许很清楚,但没写出来,过几年后案件复查就记不得了。有的承办人对案件的细节“一问三不知”,以这样的态度来办案是要出问题的。前几年我们省院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岗位大练兵检察文书总决赛,从结果来看有好的一面,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有的审结报告条理性较差,没有分组或分组不当。比如对多次雷同的供述没有概括、没有提炼或提炼不全,这么复杂的一个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把大部分笔墨用在摘卷上,而证据小结、总结和分析比对较少,甚至没有。2.审结报告对案例的说理不够,法言法语运用不当,法条、司法解释该运用未运用或者用错了,对相关法律的分析运用更少,有的观点虽正确,但法律说理明显不够,案件争议点很多,比如一起犯罪事实至少在三个罪名上存在争议,光说够成某一个罪,其它二个罪为什么不构成,没有说理。有的同志虽然罪名没有说对,但对证据的取舍、对涉及到的多个罪名的分析比较透彻,这种习惯是非常好的。3.有的制作涉及多罪名的审查终结报告,没有一罪一证一说理,眉毛胡子一把抓,相比完善的审查终结报告差距还很大。4.办理案件中对一行为可能触犯多罪名的复杂案件,应对不够老炼。有的对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欠缺,依经验办案。有的很少考虑一行为有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分析简单,即使罪名最终写对的考生,论述的过程也不全面。5.有的对很多明显的程序性的违反规定都没有指出来,说明平时对程序法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更是不重视。总之,最重要的一点,对审查终结报告中证据的相互比对、条理性的清晰、说理性的完整、用语的规范上需要进一步下功夫。
办案实践中,有些同志汇报案件很清楚很全面,有些同志汇报得让人听不懂,还有的案件,这个人和那个人汇报的简直就是二个案情。有的同志“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这部分只有对侦查机关认定罪名和证据简单罗列,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作为承办人到底认定了哪个罪名,哪个罪名没有认定,起诉意见书中移送的罪名有无遗漏都没有表述,没有分析;有的同志只写了承办人认为应该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起诉意见书中有的,而承办人没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什么没有认定?没有详细论证。这一罪名的事实和证据到底是什么样的,听案子的领导和同志不清楚,因此审查终结报告“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这一部分,应分成三个部分来写:(1)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承办人也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2)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承办人拟不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3)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承办人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这部分视情况而定);这三部分是同样重要的,罗列事实和证据分析也同样重要。承办人必须提供一个完备的审查意见供大家讨论。因为承办人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大家讨论时,看不到任何其他情况的事实和证据,就无法做出全面的判断。承办人在还未讨论的情况下,就把自己认为不能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省略了,这是不应该的。不排除大家最后认定的事实和定性恰恰与承办人是不同的。对于证据复杂定性有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应该对每一罪名从证据及法理上进行分析,有不少人就说了一句“以上事实充分证实构成了某某罪”,说明在平时办案过程中,一般不详细写这些东西,也可能承办人对每一份证据心里很清楚,在汇报和开庭时也能进行有序的罗列与论述,但你不把这些东西写下来,不把思考的过程写下来,为什么定或不定罪,对现有证据如何取舍,该罪现有的法理分歧和个人观点,时间长了,三、五年以后有人申诉或复查这个案件,是不是再去把几十本卷重看一遍呢?
所以,在办案中,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不仅要将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联合起来,还要将证据材料与所有待证的案件事实有机地联系起来,作综合性的分析判断,除了论述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等,还要论述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一切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从而最终确定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证明要求。对证据的全面摘录和分析,是决定一个案件成败的关键所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对证据的摘引不够全面,分析比对不够透彻,起诉书和开庭都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说起诉书力求精准,开庭力求完美。但是起诉书真有一、二个错别字,你开庭普通话不好或气势一般,这其实都不影响成案,审查终结报告中对证据对定性有差错了,起诉书表述和开庭表现再华美,也可能办错案件。
下面引用我们省院一位公诉人最近办理二个案件审查报告中的列表,一个案件是毒品案件,一个案件是走私案件。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就是承办人讲清楚了,别人也未必能听的明白,而用这种列表的方式无疑是最好的,关系复杂但一目了然,在让别人迅速听懂案情之后,再仔细审查每一个箭头中的证据情况,这对办理复杂案件无疑是很好的典范,也反映了承办人的思路非常清晰。
审查终结报告有简版和繁版之分,简版是给大家讨论和向领导汇报时用的,繁版是自己开庭时用的。这个简版更多的是对证据的概括和小结分析,页数减了质量可一点都没减。那种只是大段摘卷的只能称作阅卷笔录,不是合格的审结报告。有些同志不仅交办的案件办的好,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分析和初评追诉其他人或事实也非常清晰细致,也都是成功的范例。另外审查报告中对侦查机关的补查工作也可以提供很多的参考。受贿案件中,遇到受贿人翻供的情况很多。我们知道,受贿案件除了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之外,其他证据不好取,但并不是说我们就无从下手。笔者在多年办理受贿案的审查报告中就至少提供过以下几方面工作思路:1、注重提取相关帐册、银行资料等印证行受贿双方款项来源和去向;2、从介绍贿赂人和其他证人处提取资料;3、从反常的逻辑关系(比如供求价格很不正常、买卖地点舍近求远等)中提取资料; 4、口供有无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5、受贿人的大事记、行受贿人的机票和住宿、通话记录等等;6、行受贿人态度好的供述,存取钱在什么银行,怎么用了,一定要注意提取相关客观性证据来印证;7、有的行受贿案件直接证据很难收集,但是有再生证据,证明力也非常强。比如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转移赃款赃物、案发前退还、贿买或威胁证人阻碍侦查等等;还有的受贿案件,一、二十个行贿人都翻证了,如果办案中对这一、二十个行贿人按照上述方法寻找客观性证据和反常逻辑证据予以印证,案件就不会搞得很被动。定案时对口供的依赖性越小,案件事实就越牢固,越可靠。
总之,审结报告要贯彻正确的办案方法和理念,细致入微的审查每个证据。要避免证据审查的六大误区:由供到证的审查模式、先入为主的选择证据、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非法证据的熟视无睹、徒有虚名的监督制约、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这些都是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只有一份合格的审查终结报告才能做到“让每一起刑事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我想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公诉人的根本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