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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难,毒品犯罪的立功认定更难,要以重大立功为由为被告人免除死刑更是难上加难。笔者曾在喜马拉雅平台上专门讲过立功问题研究的内容。今天再结合笔者最近办理成功的两起毒品死刑复核案件再谈谈这一内容。鉴于篇幅所限,今天只谈一点,就是毒品犯罪的立功一定要锲而不舍!
首先要说的这起董某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中,被告人董某一二审被认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次,共计10574克。本案中董某在被辽宁省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的详细住址,但当辽宁警察来到该地址后却发现情况十分复杂,根本找不到上家的住处。无奈只得电话看守所求助于董某,在董某的电话指挥下才一步步找到了上家的住处,并最终成功抓获上家,可以说这与董某亲临现场带路抓获上家相差无几,按说这应认定董某构成重大立功无疑。但一审判决却以“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提供上家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畴”为由,未认定董某构成立功,判处董某死刑立即执行。到本案二审时虽转为认定董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并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上家,构成重大立功”,但同时却认为“鉴于董某贩卖、运输十余千克甲基苯丙胺,且属于求购毒品,是本案毒品交易中的重要环节,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即功不抵过,裁定维持原判。到本案死刑复核阶段笔者接受委托介入,虽然前边阶段两次提出重大立功的辩护观点都未被采纳,但笔者仍未放弃,积极向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反映董某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观点,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董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的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董某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而即便最终没有认定为立功,也不代表就一定没有作用。笔者今年办理成功的另一起顾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件中,一二审认定被告人顾某贩卖氯胺酮35000余克、甲基苯丙胺967克,且顾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本案中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凭借与上家一直以来的友好关系,先与上家通话,对多日没有与上家联系作出了合理解释,化解了上家的疑心,稳住了上家,并进一步告知上家“晚点你跟我女朋友商量吧……我让她打电话给你”,为推出其同案犯女友,让女友成立重大立功做好了铺垫。虽然后续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上家的工作是由其女友完成的,但却是在顾某已经铺垫好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了顾某女友构成重大立功,却认为“顾某在抓获上家过程中作用轻微,尚不足以成立重大立功”,判处顾某死刑立即执行。而二审裁定书中则称顾某“虽在公安机关抓获上家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也未认定顾某构成立功,维持原判。本案笔者同样是在死刑复核阶段才介入,之后笔者再次向最高去法院承办法官提出了顾某应构成重大立功的观点,但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明确采纳笔者的这一辩护意见,而是采取了变通的方式,认为“鉴于顾某对公安机关抓获上家起到了一定作用,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顾某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见最高法院的裁定中虽然仍不承认顾某构成立功,但却认定其有积极作用,从而未核准其死刑,这实际上已经是变相认定了其构成立功。
立功问题一直是毒品案件中挽救被告人生命最常用也是最重要辩护方法之一,但同时也是最难被采纳,最难成功的方法之一。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要被告人生命尚在,我们就要契而不舍地努力争取司法机关采纳我们辩护意见!死刑辩护是生命之托,责任重大,我们多一分努力,就多一分希望,就可能多挽救一条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