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公众所熟知的冤错案件无一没有伴随着刑讯逼供与骗供诱供的情况发生。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刑讯逼供与变相刑讯逼供在基本法律规则的层面上基本解决了,但骗供诱供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仍然是一种空白,对骗供诱供现象进行研究,在目前看来是具有前瞻性和理论指导意义的。今年11月底,我参加了冤错案件视角下骗供诱供问题研讨会,通过研讨学习以及我参与办理的一些冤错案件,谈一点我的粗浅认识。
诱供骗供是什么?
WHAT?
如果将冤错案件比喻成一头洪水猛兽,非自愿性供述可以比作构成洪水猛兽的骨骼。其中,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可以称之为硬骨头,引诱、欺骗和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就可以称之为软骨头。硬骨头与软骨头往往相互黏连,就如同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与引诱、欺骗和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往往相伴而生,各种手段综合作用导致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违背自己内心意愿的供述。
而硬骨头与软骨头又有所区别,为什么将引诱、欺骗和一定程度上的威胁称为软骨头? 首先,将骗供诱供称之为骨头,主要是由于骗供诱供仍然是非自愿性供述的重要促因之一。其次,骗供诱供的手段又具有软骨的另外一种特性“软骨”,虽然骗供诱供不像刑讯逼供那样强硬与严峻,但若没有骗供诱供的存在,单纯的刑讯逼供也无法取得与犯罪现场高度相似的供述,没有软骨发挥衔接引导的作用,硬骨头也难以活动自如。再次,软骨头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就体现在诱供、骗供与侦查策略的界分很困难上。
为什么要研究骗供诱供现象?
WHY?
骗供诱供是非自愿性供述的重要促因之一,而非自愿性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显示,骗供诱供可以导致嫌疑人、被告人产生服从性非自愿供述和内化性非自愿供述。服从性非自愿供述比较普遍,指的是嫌疑人、被告人因畏惧或利诱等原因,服从于侦查人员作出的虚假供述;内化性非自愿供述指的是,在侦查人员的施压、引诱之下,改变了自己内心的记忆,这种心灵的创伤几乎是不可逆转的。因此,骗供诱供形成的心理强制力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加限制的诱供骗供可能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对个体的精神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极大的侵犯。
应对骗供诱供的策略
HOW?
一、 准确区分侦查策略与骗供诱供的界限
准确的区分侦查策略与骗供诱供的界限,有助于明确骗供诱供的涵义,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机关恰当运用侦查策略,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审查口供的合法性。
首先,应当区分欺骗、引诱的利益是否违法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利益,比如对毒品犯罪的嫌疑人给予吸食毒品的诱惑,应当认定为非法取证的手段,反之,如果给予少量的烟、酒等,则不应认定为非法的取证手段。其次,应当区分欺骗、引诱利益损害是否大于定罪量刑的利益损害,比如以近亲属安危、限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等为威胁,应当认为为非法取证的手段,反之,以询问、传唤的方式要求近亲属配合调查,应当认定为正常侦查的手段。再次,应当区分欺骗、引诱的利益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以工作调动、人事安排为手段要求证人作出不真实的供述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而以释放故意杀人案件的嫌疑人为诱惑条件迫使嫌疑人作出供述是不具有现实困难性的。此外,对于界限的区分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看待,对于未成年人、认知障碍的人,应当严格限制使用骗供、诱供的手段,而对于反侦察经验丰富的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当适当放宽运用合法侦查策略的条件。
二、对非自愿供述的程序构建
对讯问程序设置合理的隔离机制,专门的程序做专门的事,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首先,在讯问程序过程中,如果设置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相对独立性的文字记录程序,基本在笔录上减少侦查人员的主观倾向性的影响。其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保障嫌疑人不受到刑讯逼供与骗供诱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全程录音录像在实践中应当更好的被规范,比如人从看守所一提出来就开始录音录像。再次,对于一些重案要案,参与的侦查人员人数众多,基本可以有条件对侦查人员进行分工,建立对现场调查人员与讯问人员的隔离机制,讯问人员对现场的细节的掌握不多,可以较好的避免指供现象的发生。此外,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削弱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从而有助于减轻非自愿供述导致冤错案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