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殿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感谢尚权论坛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交流机会,刚才聆听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收获很大。下面结合我个人对本单元主题的理解,汇报三点学习和思考的内容,思考尚不成熟,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
刚才汪老师已经谈到,刑事缺席审判有两种类型,包括轻微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和重大刑事案件因被告人逃匿或重病等情况而缺席审判,而我国目前建立的是后一种缺席审判,我接下来与谈的三点内容,主要是结合我国这种缺席审判制度类型展开的思考。
一、缺席审判为什么需要辩护律师参与?
辩护律师参与缺席审判的必要性至少可以从人权保障和司法利益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人权保障角度上,获得辩护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放弃到庭参加审判的权利,不等于放弃获得辩护的权利,甚至,这一权利在被告人缺位情况下尤为重要,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有正当理由进行缺席审判,尤有必要严格保障被告的权利。
但若被告人表示放弃由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缺席审判是不是仍然需要律师参与?这便涉及到后一分析角度,即司法利益要求辩护职能一方以某种形式存在,如此方得满足审判构造的基本要求(这点刚才汪老师已经谈到了),否则就无所谓审判。缺席审判也是审判,审判构造不同于线性构造的最大特点便是审判者兼听两造,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如此方能在实体和程序角度上满足司法利益之要求。所以,在这一意义上,辩护律师的就位是对诉讼构造的补位,它使得审判的基本结构得以维继,使得缺席程序的正当性从构造角度得以证成,成就了一种次优意义上的特殊对席审理模式。我认为,这种司法利益的考量,正是缺席审判程序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要求应当予以法律援助辩护的正当性基础。
二、律师参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缺席审判正当性问题?
当代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仅仅是律师参与本身还不足以论证程序的正当性,而是必须证实被告人知悉审判程序即将开始而自行放弃,查无下落的外逃被追诉人一般排除在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之外。所以,仅有律师的补位,还不足以产生全面支撑缺席程序正当性的效果,而是需要以被告人自行放弃到庭为前提;否则,如果被告人并不知晓审判程序即将在其缺席情况下开始,而只是办案机关安排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程序的正当性仍然无法证成。
但是,即使被告人知悉审判程序即将开始而自行放弃,而且有辩护律师参与缺席审判程序,也不能在终极意义上解决缺席审判程序正当性问题,因为一方面,被告人才是诉讼结果的承受者,另一方面,逃匿情况下,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交流可能存在不畅甚至缺少交流(取决于具体个案中的律师-当事人关系),并会直接反映在辩护效果上。所以,各国立法例通常在制度设计上仍保有被告人到案后提出异议和重新审理的救济空间。
三、辩护律师参与缺席审判的几个具体问题
对于律师参与在缺席审判领域中的特殊问题,刚才汪老师和罗厅长分析得已经很详细、很全面了,我在此基础上再补充谈几个小问题。
(一)个案启动缺席审判本身的合法性问题。除了一般案件的辩护事由外,在程序性辩护领域,律师可能还需要关注具体个案启动缺席审判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亦即,被告人是否在知晓程序进展情况下放弃到庭,这一缺席审判程序启动前提是否已满足,结合新刑诉法来讲,就是送达是否已完成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我们该如何理解作为缺席审判启动前提的送达。
(二)向辩护人送达能否作为一种送达方式。这一问题与上个问题有一定的相关性。参考有些国家的立法例,向辩护人送达也作为缺席审判启动时向被告人送达的方式,支持者认为辩护人在与被告人联系方面可能享有较好条件,可以有效实现送达。向辩护人送达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是不是把起诉书等相关文件送交辩护人便可以视为送达?如果是,在效果上便降低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启动门槛,降低了缺席审判程序启动难度。此处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首先,缺席审判中的送达是有其特殊意义的,送达后被告人不到庭意味着其在知情情况下放弃到庭的权利,由此开启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得以证成。那么,通过降低送达难度进而降低缺席审判程序启动难度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次,如果假定降低送达难度的正当性基础可以论证,低难度的送达方式有若干,在刑事缺席审判语境下,是否适宜选择将向辩护人送达规定为可允许的送达种类?如果采用,此种送达方式在刑事缺席审判这一特殊制度之中,会在法学理论与制度实践层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比如,会不会影响律师辩护制度在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功能实效,辩护人送达的实际可操作性如何等。
(三)如何把握缺席审判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标准。缺席行为本身不意味着放弃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但客观来讲,逃匿型缺席(特别是法律援助辩护案件中)的确会影响辩护的效果,而在无效辩护可以用于评价裁判结果有效性的国家,如何理解缺席审判的有效辩护问题已经在许多判例中反映出来。缺席审判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效辩护的标准,与一般案件有何区别,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上是个人几点浅见,请与会专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