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谢谢各位老师、各位来宾,今天非常高兴和几位大学者同台,听了之后非常受启发,前面几位老师用了比较委婉清晰的方式指出了两法制定和修改《刑诉法》之后衔接的问题,在受益匪浅的同时,也希望陈老师、戴老师、黄老师、朱老师之后继续为刑辩人多争取一些辩护的空间。陈老师在立法的层面上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戴庭长在位的时候常年费尽心血搞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下面我想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发表,也欢迎媒体多多呼吁、报道。
按照老师们规定的口径,我认为这次的修法总体上是进步的,局部是退步的,在哪些地方进步老师们都总结了,但是在哪些地方退步我想请大家关注一下,一读稿、二读稿、三读稿最后有哪些变化,二读稿、三读稿基本上是在缺席审判和认罪认罚方面做了很多调整和完善,其实大家对两法衔接的部分问题最大,这样就冒出很多问题,刚才老师们提出了衔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原来的会见都没了,这么先进的法律在辩护权上怎么倒退了。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备查,怎么备查,为什么不同步移送,侦查人员为什么不能等同于调查人员出庭,有很多问题解释不了。陈老师说不能从机关的性质来鉴定判断法律的性质,我是学生辈的,我以后还得向陈老师继续请教学习,因为这次的两个法律的衔接让我一头雾水,很多东西我的脑袋衔接不上。当时我记得在监察法立法之前,相关的权威解释对为什么不能让律师介入,不能让律师会见,是因为监察委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认为你是什么机关是没关系的,我们说你这是个什么活动,是不是刑事诉讼活动,是的话我们就应该介入,所以官员的解释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政治机关,所以它行使的职能是政治职能,相应的法律是政治法律,但政治法律又是人大通过的,这里面很多问题。既然已经通过了法律,我们就要面对它适应它然后再对它提出完整的建议,但是从性质上来讲它就是这样。所以在二读稿、三读稿的时候,众多的意见是完善前后能够协调的东西,但最终都没有协调起来。
今天我们谈修改后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这个话题要让我说大家在时间上衔接得非常好,但是这个话题可能放在一年前谈也是可以,其实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修改,监察法已经实行了,监察法实施之前三个省已经试行了。刚才各位老师都讲有一些担忧,其实已经不是担忧了,早就已经变成现实了,刑诉法在修改之前有些条款就已经作废了,所以我说在这一点上不妨碍整个进步,但在职务范围内确实是退步。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就是和已经修改之后的衔接问题是同样的问题,我们办案子监察委移送以后到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我们要会见要阅卷,经常听到的声音,是检察院给你答复一句你得等一等,我们得请示监察委。现在很少有监察委移送过来的案子律师马上就能会见和阅卷,监察委怎么成了检察院的领导了,检察院现在确实变成弱势了。今天我也想对同行发出呼吁,现在确确实实已经到了我们律师为检察院法院撑腰的时候了。
怎么撑腰?做律师从实务的角度不能光发牢骚,我们要面对现实,既然监察委是一个政治机关,活动也是相应的政治活动,它已经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其他影响,比如扫黑除恶中大家谁也没想到案件会见居然也成了一个全国性普遍的问题,连全国律协发言人都公开讲涉黑案件会见难。中央发的文件这叫专项斗争,地方上认为已属于政治性很强的专项斗争,政治活动怎么能让律师见呢,所以他们是非常明朗的态度,我认为这就是监察法带来的影响之一。
我们在执业的时候可能面临着律师行业的要求,怎么样把这两个法用我们律师讲政治和讲法律巧妙的态度衔接起来,我们在处理具体个案的时候会发现其实在个案中地方上以讲政治为理由妨碍律师权利的时候往往和中央要求的依法治国和中央要求依法扫黑是违背的。刚才几位老师都提到了,必须要坚持按照法律办事,现在既然两个法律在某些细节上衔接得不太到位,我们一定还是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要求的必须要坚持,该调取录音录像的必须要坚持,该让调查人员出庭的也必须坚持,我们只有拿法律来说事,我们才是最大的讲政治。
还有一些具体灵活的方式方法,今天因为时间的原因不能耽误大家吃饭,没有办法再做更详细的交流,但是最后不管怎么说我非常赞同刚才有一位老师提到的话,就是我刚才讲的到了给检察官法官撑腰的时候,因为他们现在确实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律师拿法律作为支撑,拿法律来坚定我们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权利,并且为司法公正争取空间,我们才能让检察官特别是法官有一个支撑点,拿我们律师的话去说话。
最后让我们一起为我们的辩护事业祝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