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
刚才周老师谈的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我先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再谈一下我的看法。
周老师谈了三方面:第一是对司法改革对刑法解释的影响,司法改革对刑法解释的影响,这些年刑法理论研究对量刑的研究比较弱。现在刑事诉讼法推出认罪认罚制度之后,我觉得从刑法研究来讲可能有点猝不及防的感觉,周老师提到对量刑规则有很大冲击,我同意这个判断。我对认罪认罚持非常保守的怀疑态度。刚才我跟黄老师提到立法过程中缺少从实体法角度进行思考。美国和中国的诉讼制度不一样,诉辩交易这种制度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判断,如果有一个案子对主犯的处罚比对从犯的处罚轻,无论怎样考量都难以令人接受。既然已经有了这样的制度,我们怎么使它适用得更为合理,使它的适用能够符合公众的观感和价值判断。
实质解释,是这些年我们讨论得比较多的话题,如果要拆解这个问题的话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怎么进行目的解释,对一个法条的目的来讲怎么挖掘。第二,是怎么理解刑事政策的问题。周老师提到了刑事政策在具体个案中的体现,我认为,还是要回到对刑事基本理念的坚守,现在整个社会发展太快了,尤其是网络犯罪出现越来越多,我们对很多传统刑法理论产生了怀疑,我觉得恰恰在各种情况下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更有利,更能维护人权。无论是律师还是刑法研究者更要坚守刑法的基本价值。我们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更合适。
我也做过几天律师,非常业余。我们参与案件的咨询会发现律师在进行实体辩护的时候是有问题的,往往都是从主观开始,这是有问题的。周老师提到从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是正确的。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有三点:
一是,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各位律师关注对构成要件进行表面的语词分析,但这种分析是不利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很多经济犯罪规定得很简单,有的并不符合经济规律常识。因而,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结合经济常识、从经济风险来辩护更为有效。很多律师的辩护词喜欢更多地抠字眼,这不合适,经济犯罪从经济运行规律来讲从经营风险的角度看,它不是仅仅国家对金融管控的规制问题,更多要考虑风险的问题,如果把风险在辩护中凸显出来就会非常有利。
第二,我们在很多实务中辩护的时候对经验性的规则裁判性规则不是很了解,就像刚才周老师提到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有很多经验性规则。我之前在检察院做过一段时间,无论是专职的还是挂职的,里面有很多经验性规则,资深律师时间长了会了解经验性规则,判断的时候有些是有道理得有些是没道理的。所以,怎么看待这些经验性规则十分重要。
第三,要注重跟其他法律的关系,刚才周老师提到刑法与民法的关系。这里,我更多要提到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国家有二元惩罚体系的情况下怎么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以前我们并不关注,有时候觉得是量的关系问题。其实不是这样,背后体现的国家在经济规制和惩罚的作用点不一样。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不关注罪责问题,而刑事处罚的适用则关心罪责的问题。
我理解,刑事辩护可以区分为事实辩护(主要打证据问题)、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三个方面。从现在看,程序辩护很困难,实体辩护相对要好些。辩护空间较大的主要是事实方面的辩护。但证据问题与实体问题有紧密相联,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十分重要。总之,提高辩护质量,要做好实体辩护的工作,而对实体法的把握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证据问题。
刚才听到周老师发言非常受启发,简单说几句,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