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值班律师是为满足司法程序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服务业态。
从欧洲和全球的值班律师历史看,由于一般法律援助程序无法满足司法程序的特殊需要,才产生了这种法律援助的新的服务业态。值班律师虽起源于刑事司法程序需求,但未限于刑事领域进行发展,加拿大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也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以维护司法正义。
值班律师的定义:“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随时待命为紧急事项或司法程序的特殊需要提供及时、短期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
值班律师服务与其它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的区别:一是无需资格审核;二是无需审批程序;三是仅提供短期、临时性的代理或辩护服务;四是及时服务。
与一般法律援助程序比较的视角看,也可以将值班律师表述为法律援助的特殊指派授权程序。也即值班律师当值期间当然获得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授权。
二、 值班律师的职责与组织实施。
五部门《意见》规定为“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履行五项职责。
1. 咨询
2. 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3. 认罪认罚案中: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量刑提出意见,具结书见证。
4. 代理申诉、控告
5. 其他交办任务
按《意见》规定的职能,我国的值班律师大致可以分为看守所值班律师和法院值班律师两大类。
三、 值班律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把握值班律师服务与其它类型法律服务的界限。尤其是在履行第五项职责时,需把握住:
一是值班律师与普遍公共法律服务的政策的界限,不要随意突破值班律师的基本属性,为值班律师科学发展打个好基础。
二是值班律师与其它法律援助服务(计划)的界限,研究应当满足司法程序的哪些特殊需求(主要满足紧急事项),避免重复浪费。因为无需资格审查,在实践中要防止被滥用。
2.加强司法系统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配套制度,关键要实现值班律师工作的“司法程序化”。当法律援助受损时应给予必要的救济。
3.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设计。作为一种法律服务的新业态,需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细节方面的设计:主要是制定资质与准入标准;建立值班律师名单及值班表;明确值班律师职责;制定“环节”服务指引;开展专门培训和质量评估。
4.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为值班律师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5.采取驻点与待命两种方式,提供电话或面对面服务。
作为一种新的服务业态,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探索,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长远发展。重点是研究 “环节”服务的特殊规律和特殊授权程序制度。
四、“值班律师”引发的争论。
一是“辩护权”问题。
在中国,学者和实务部门都有争论,没有辩护权的占上风。《意见》规定为“法律帮助”就很说明问题。什么是“法律帮助”?顾永忠老师有专文研究。我的看法是:不管国际是如何定义,关键是看我们的政策是如何定义“法律帮助”,至少没正式用“辩护”这个概念就说明决策者是有很多想法的。据我了解决策者最主要的考虑是不希望法律援助权的获得突破一般法律援助程序的限制。换一种说法,就是当事人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代理和辩护权利必须经过一般法律援助程序。我为什么前面讲值班律师是特殊授权服务呢,我个人认为不从这个角度研究值班律师制度,仅从现实需求来阐释值班律师,很难有真正的进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值班律师还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这是必然的。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权”的问题,仅从现阶段的中国值班律师服务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另外,司法程序无此必要,也是影响“辩护权”的外部制约因素。
二是“环节”服务标准问题。
与以“阶段”服务不同,“环节”服务关心的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某些具体权利是否是被剥夺、受损、拖延等,提供的主要是程序性帮助,很难实现“阶段”服务的目标和标准要求。比如“见证”,你要对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就无法做到,除非你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环节”服务的观念要树立起来,要制定一些实际有效的标准。另外要抓紧对特殊知识、技能的的研究,开发值班律师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