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再审无罪的消息公布以后,许多企业家不胜欣喜,还有些写手开始构想张文中是否能够带领物美集团开创一个新的明天,网上的文章铺天盖地而来。看了许多篇文章笔者也没弄清该案的始末,张文中为何当年入狱,本案又为何被宣告再审无罪?笔者花了一些时间去整理张文中的事迹和张文中再审无罪案的材料,同时也在思考着一个杰出企业家的法律危机。
张文中其人
如果不是遇到这样一场无妄之灾,张文中或许是无数高校学生敬仰的著名校友和人生楷模。张文中,可谓是一位天才少年,17岁考上了南开大学,本科毕业后就职于当时的著名国企大庆油田。工作2年后,考入南开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之后又一口气拿到了中科院的博士学位,世界名校斯坦福大学的博士后学位。想必从斯坦福毕业的张文中应该有不少外企的高薪offer,然而他却选择的回国创业。创业短短十年,就将物美集团推进了全国500强,同时也成就了其个人的百亿身家。
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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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出生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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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就读于南开大学数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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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到大庆油田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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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回到南开大学攻读管理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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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在中科院攻读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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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在斯坦福攻读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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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回国创办了卡斯特公司(国内最早的高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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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在北京创立物美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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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物美股份公司成立,注资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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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物美集团在全国500强中居205位,个人财产名列福布斯大陆富豪榜125位。
张文中其案
然而,可能就在张文中勾勒下一个人生十年的蓝图时,一场噩梦悄然而至,让我们无缘再看到张文中大展宏图的第二个十年。2006年,8月中纪委开始对张文中进行调查;2008年9月,张文中因涉嫌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及诈骗被起诉,河北衡水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犯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再审无罪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一案再审宣判无罪。时隔九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原审法院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均被推翻,全案宣判无罪。仔细考究其中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逻辑,笔者产生了许多思考。
(一)诈骗罪部分
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该案并非像多数暴力型犯罪冤案,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大是大非问题,而是由于对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当而导致的冤狱。从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中可以看出,物美集团在国家技改项目一事中,确实存在多处不规范的行为:第一,以下属企业名义而非集团本身的名义申报国家技改项目;第二,在为项目办理贷款时存在虚假合同,以及存在将贷款专款他用的情况;第三,将项目贴息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同样违反了转款专用的规定。简言之,让张文中本人身陷囹圄的不当操作无非是两个不当的习惯:一、申报材料不规范,二、将专款挪作他用。而这两条也正是悬在无数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利斯之剑。
(二)单位行贿罪部分
关于单位行贿罪部分,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只有2起,一起为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行贿500万,另一起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两起事实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并非空穴来风,均发生了给付财物的行为,虽然在第一起事实中梁某实际上并未收到该500万元。在重审过程中被改判的核心在于没有发生权钱交易,没有因给付财物的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在一个普通工薪阶级的眼里,500万可以说是一笔巨款了,但在财力雄厚的物美集团眼里不过是九牛一毛。最高法院能够撇下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流向的成见,对行贿罪“权钱交易”的核心本质进行审查,坚持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让笔者深深的感受到了司法正义的春风。
(三)挪用资金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写在文末的话
张文中再审无罪案,确实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进步,让我们为一位优秀企业家平反冤狱拍手叫好。同时,也应当为无数的企业家敲响一个警钟,企业运作过程中仍然要防微杜渐,杜绝违法违规的操作流程与工作习惯,打消通过人脉、资金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侥幸心理。企业内部需要有法律从业人员尽职审查,在重大项目的审批、运作过程中也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进行监督审查,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