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两类案件适用死刑最多,一类是故意杀人案件,另一类就是毒品案件。而随着近些年毒品在全国泛滥,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人数已超过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一。而众所周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之后又多设置了一个特有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程序对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减少死刑数量有着重要意义。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自2007年统一收回最高法院后,死刑复核就统一在北京的五个刑庭进行,并没有像申诉案件一样下放到各巡回法庭,这就使得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机会接触此类案件。
本阶段的辩护,基本原则与前边无异,但由于其特殊的程序设置,造成了很多新的特点。在此,笔者凭借多年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给初次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同行们做以下几点提醒:
一、本阶段不是三审
本阶段不是三审,而是最高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一种内部审核程序,正是由于这一特殊设置,才造就了本阶段的一系列不伦不类之处。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不开庭,律师在这个阶段的辩护工作类似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最重要的机会就是向主审法官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对法官要做的工作就是说服、打动、争取,没有控方与你对抗,只有法官坐在那里倾听。而大多数法官只会给律师一次面谈的机会,一定要准备充足。
二、最高法院重实体,轻程序
死刑复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特别是程序辩护,近几年在咱们律师圈里非常流行。但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看来,不影响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是不考虑的。比如说毒品没有当场扣押、当场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不正规、见证人不合法等等,虽然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里对此都有明确要求,但如果被告人始终认可这批毒品是他的,对数量也没异议,最高法院是不会因这些程序上的违法问题就认定原判错误的。只有当程序上的违法问题已经让法官的内心对事实认定产生了怀疑时,这些程序性的违法问题才会被法官作为不核准死刑的理由来考虑。
三、不求事无巨细,只求不核准死刑
刑事辩护在不同的阶段,应制定不同的策略,争取不同的目标。一个死刑案件往往存在很多很多的问题,但到死刑复核阶段后,就应该不再事无巨细、全面辩护了,只求不核准死刑。比如一些不影响死刑结果的细枝末节问题,特别是一二审提出过但没被采纳的细节问题,这个阶段就可以不用再提了。再比如被告人涉及多起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毒品数量的问题,如果其中某起只涉及少量的毒品,即使拿掉这起也不会改变原来的死刑结果,这时这一起就可以不用提了。
四、法官最希望听到有力的新意见
法官最希望听到的是一二审没提过的新意见,当然最好是有力的意见。但一二审提过的,重要又确有道理,但未被法官采纳的理由,还能不能提?当然能提,一二审不采纳,不代表最高法院一定不会采纳,这已经被《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多个案例所证实。而且即便不能从无罪、不认定某一起、非法证据排除等硬性方面被采纳,也可能会从不核准死刑方面被考虑,一个案子本身有硬伤,但是已经到了最高法院,再想不认定某起,排除非法证据等已经不太现实了,毕竟不是三审,但不核准,发回原审法院是可能的。
五、死刑复核阶段宜更换律师
如果原来的侦查、审查、一二审等都是同一位律师做的,那么到死刑复核阶段最好换一位律师做。因为原审律师一直沉浸在这个案子里,往往思维已经固化了,已经跳不出原来的圈子了,面见最高院法官时,重复的还是原来的观点,甚至措辞都一样。而最高院的法官在见律师的时候,一般是已经看过卷了,也看到原审律师的辩护词了,那还能触动法官吗?换一位律师,换一个思路,换一个角度,也许就会发掘出新的观点。即便没有新的观点,也至少可以换个角度说,换种表述方法,也有利于灌输到最高院法官的脑子里去。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如果同行们已经做过一二审还是判了死刑,建议你就不要再做死刑复核了,换个信得过的律师朋友接手做!
六、复核期限没有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都无规定,据最高法院的法官说一般为三个月内出结果。但现实是,只要有一些新的情况,比如辩护律师反映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举报,可能构成重大立功,需要最高法院让公安机关调查这之类的,一般都会超过三个月,因为只要最高法院一发函调查核实,层层转交到原侦查机关,原侦查机关核实后给最高法院回函,再层层转递到最高法院,这一来一去,没有两个月是完不成的,这一下就拉长时限了。
而敏感案件就没准了,当年夏俊峰案,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裁定维持死刑,至201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核准夏俊峰死刑,复核了近两年半。据外界猜测最高法院很可能是为了使公众淡忘这个案子有意拖长时间来,等风头过了才宣告核准结果。当然也有快的,最快的是药家鑫案,2011年5月20日陕西高院二审裁定维持死刑,2011年6月7日药被执行死刑,二审送达、案件移送、最高院复核、死刑命令下达、死刑执行总共用时18天。
七、裁定书上不写律师名字,不反映律师意见
有律师的死刑复核案件,有且仅有在裁定书上介绍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做的工作部分多了一句“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有这句就是本阶段有辩护律师,没有这句就是没有辩护律师,根本不提律师的名字,反映不出是哪个律师辩护的这个案件。
而裁定书关于证据部分,一般只列举证据名称,仅2015年林森浩死刑复核案(复旦投毒案)是目前公开的唯一一份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详细列举了证据名称及所证明的内容的死刑复核裁定书。
而裁定书上一般也根本不提辩护律师的不核准意见。同样是林森浩案裁定书也是唯一一份不但提及了律师意见,而且进行了回应,对不采纳律师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但该案是特例,是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影响重大。
死刑复核程序还有很多很多的特别之处,笔者在此就只列举以上较为突出的点与大家分享,其他就不一一列举了。死刑复核,生命之托,在当前我们国家还在大量适用死刑的情况,值得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