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歌行为正式入刑
作者:胡佼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犯罪的数量,不是靠制定得非常巧妙的刑法典,而是靠从整体上改善不良的个人状况和社会环境来大大减少的。犯罪是不良个人状况和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控制它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尽可能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尽管刑法典对减少犯罪的作用相当的微小,但它是保护社会必不可少的实质性措施。
——[意]恩利科·菲利
据网讯,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引言
此前,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国歌法》草案认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草案提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通过,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与国歌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侮辱国歌行为正式进入《刑法》规制范围。
二、以立法形式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
众所周知,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被写入宪法。从2004年3月起,国歌就与国旗、国徽享有同等的宪法地位,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中作为一个整体,三者具有共同的作用,不可或缺,必须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审议通过并实施, 为与国旗法、国徽法相衔接,我国《刑法》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然而《国歌法》才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对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已成为国歌法的一部分。可以说,刑法肯定据此加以修订完善,这也是参照刑法与国旗法、国徽法有机衔接的必要之举。
《国歌法》已实施足月,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侮辱国歌的哪些行为属于构成刑法规制的,《国歌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必须需要通过刑法予以明确。这是刑法修正案(十)将侮辱国歌罪列入刑法的根本原因。换而言之,用学者的话说:“要用刑罚底线彰显国歌严肃性,落实国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之侮辱国歌罪的规定,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也即《义勇军进行曲》。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行为的方式是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采取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也成立本罪。侮辱国歌罪的责任形式为主观故意,没有认识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而实施了上述行为,或者是过失的,不成立犯罪。
结合《国歌法》第十五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十)》关于侮辱国歌的规定对比,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定义是一致的,即“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如果有这些行为,按照国歌法的规定即可“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如果这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侮辱国歌罪,一般情形只需进行治安处罚。
三、侮辱国歌罪的关键点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场合属于公共场合?哪些侮辱国歌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就会使侮辱国歌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也可以说,侮辱国歌罪构成要件中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公共场合”,二是“情节严重”。
(一)公共场合与公众场合的区别
对于草案将“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的改动,应仔细斟酌。通常来说,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而且包括一些只有邀请才能进入的场合,比如会议、论坛、聚会等等。所以从定义来看, 公共场合定义范围没有囊括上述场合。《国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在网络上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是否成立侮辱国歌罪,涉及对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合的理解。笔者认为是肯定的。
(二)情节严重问题
在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刑法规定中,没有情节严重的条件限制,只要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所列举的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就属于犯罪行为。只有情节较轻的才会依据国旗法、国徽法予以治处罚。两种不同的规定,可能给刑事打击处理侮辱国歌行为带来难度:因为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入罪标准规定得很明确,而“情节严重的”才构罪的规定增加了侮辱国歌罪的认定难度,甚至还会带来“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能同样的侮辱国歌行为,有的人被判处刑罚,而有的人仅被警告了事。
四、结语
概言之,要解决侮辱国歌罪在法律适用上可能面临的尴尬境地,就必须考虑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科学划定侮辱国歌的定罪标准。既让侮辱国歌行为在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之间的红线清晰可辨,也要为公民严肃、规范奏唱和使用国歌提供基本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