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大赛路一小区内,一名外卖小哥被人捅死。多名知情人证实,外卖小哥因猥亵一小女孩,女孩父亲得知后,上前与其理论并发生冲突,外卖小哥被捅死。结合媒体公开信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潘熠对此案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律分析。
问题:外卖员猥亵女童是否构成犯罪?其被捅死和猥亵女童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联系?
潘熠:根据媒体报道,外卖员猥亵女童长达半小时,极有可能对被害女孩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猥亵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但因外卖员已经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卖员的刑事责任应该不予以追究。
在刑法意义上,外卖员被捅死和猥亵女童之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实。
问题:被害女童的父亲捅死外卖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潘熠: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被害女童是在外卖员猥亵行为结束后才告知其父亲,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其父亲的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定性,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是以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我们在自己或家人遭遇不法侵害后应当如何处理?
潘熠: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冷静和克制,不能简单寻求私力救济,以暴制暴,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而使家庭面临更大的压力。我们多数情况下应寻求公力救济,使不法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