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佼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助理
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孔子弟子七十,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
——《淮南子·泰族训》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这意味着群主不管是小隐隐于野,还是中隐隐于市,抑或是大隐隐于朝,只要群中不管事,放任自流,就要摊大事了!
一、群主不能再任性
《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把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群主们,如果你认为降低你的信用等级、关闭你的管理权限,取消你的建群资格,甚至把你列入黑名单都只是小case,那你就太天真了!群主未尽管理责任,没准还会摊上“大事儿”。不信,我们往下继续看。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有人说:提醒各群主,如果没有精力或能力承担群组的管理责任,不如“卸任”为安。群主们,怕了没?
二、群主担责,于法有据
1.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 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公安部令第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群主可能违反的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群主可能涉嫌的《刑法》罪名: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五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三百六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等等。
三、保护群主,法律有责
群组成员犯事,群主背锅。原因在于群主的管理义务和监管职责。以微信群为例,微信群主权利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或者设置群主通过权限,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应然负有管理、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还可将该群员拉出群聊。
1.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2.平台责任的法律责任
《规定》出台后,不少人认为群主责任重大。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则便可能因为群里其他成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理解有偏差的是,有人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要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的看法,甚至认为群主的责任大于平台的责任的看法,均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规定》,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与群主责任相较,笔者认为平台责任同样重要。一是平台无论与政府相关机关相比,还是与广大的互联网用户,甚至是广大的群主相比,均更有条件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相关措施的采取,来改善整个群组服务的生态。二是平台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的后台数据、利用自己在技术方面,尤其是在数据处理能力方面的优势,对群组服务提供过程进行有效把控和管理。
四、结语
《规定》生效后,群主就有义务管理好因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解决自己某些方面的问题而组建的群组。群组一旦建议并用于信息发布和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如果出现违法情况,群主就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规定》载明的责任。《规定》也明确了平台责任,平台责任和群主责任的相互补充,共同打造群组服务完整的责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