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空间更大了!
全国首个省级“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出台!
律新社 | 谢珊娟
让量刑程序规范化,使当事人充分参与量刑,给辩护人更大的辩护空间。有这样的一份文件让许多刑辩人看到了希望!
2015年12月31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据悉,这是自2014年全国正式实行量刑规范工作以来,第一份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
“确立了量刑程序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了量刑证据的规范性、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准确性”、“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量刑程序意见》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对量刑程序进行了规范,全文共四十二条,核心目的在于提升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促进“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的实现,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量刑程序意见》中的许多亮点内容引起了法律人的特别关注。刑事界的学者及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均对《量刑程序意见》表示了肯定,认为这顺应了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把实践中的量刑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也有律师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比如并未涉及关于辩诉交易的规定。
第一份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
据悉,天津高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地区,于2014年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范了量刑的实体规则。细则实施后,全市基层法院近90%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得到了有效规范,不同区县、不同个案之间的量刑更趋均衡,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而《量刑程序意见》是规范量刑的程序规则,核心目的在于提升量刑的公开性、参与性,促进“看得见”、“可感受”的量刑公正的实现,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意见》全文共四十二条,从总则、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建议、一审、二审、再审中的量刑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定了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当事人充分参与量刑、全方位的量刑公开三大基本原则,为所有量刑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依据。并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量刑证据的规范性、量刑事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及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性,进一步完善了多元量刑程序和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积极推进量刑评议的精细化。
据了解,这是2014年全国正式实行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的第一份专门规范量刑程序的省级规范性文件。
业内解读:该《意见》可以向全国推广
“我觉得这个量刑意见顺应了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把实践中的量刑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在之前的刑事诉讼中,量刑虽然是一个重要的程序,但并无很具体很明确的指导规范,这样的规范可以统一法官量刑,也给了被告和律师辩护的依据。此外,该《意见》用了很大篇幅谈到辩护人的权利,给了辩护人更大的辩护空间。“这样的意见的确可以向全国推广。”
不过,洪流律师也指出其美中不足的地方,他认为,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辩诉交易,在该《意见》中并未涉及。“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辩诉交易的规定,这个意见不涉及也属正常。事实上如果能将辩诉交易纳入法律,将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王恩海首先肯定了该《意见》,并对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被告人敢于行使辩护权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关注。
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后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在量刑调查、量刑辩论之前,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以下事项:(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不视为被告人认罪,也不视为作有罪辩护;(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拒绝参加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不影响量刑调查、量刑辩论的进行。
“在现阶段,因为法院比较重视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但现阶段对‘认罪态度’的理解不一,导致被告人不敢行使辩护权,这其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被告人敢于行使辩护权,值得充分肯定。”王恩海表示。
在行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陈海阳律师看来,该《意见》对死刑案件量刑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专门辩论制度是亮点。
在证明标准方面,《意见》第五条规定:死刑案件认定被告人适用死刑程序的量刑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案件量刑证据的证明责任,严格控制了死刑的适用,同时也能有效防止死刑滥用。
《意见》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就应否判处被告人死刑专门进行辩论。
陈海阳律师认为,这表明今后在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中,对于提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而不能不开庭仅仅进行书面审理,这将进一步提高重刑案件二审的开庭率,更好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