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律死刑”看法律人与大众如何对话?
capital punishment
作者:容自迩; 来源:法律博客网http://scwhuyw.fyfz.cn/b/856835
一、引言:
6月17日,一则呼吁对贩卖儿童犯“一律死刑”的贴子在网上“接力”式的疯狂传播,从而再次引发社会对贩卖儿童问题的巨大关注。同时,该“一律死刑”贴必然的引发法学界几乎一致的激烈反对,今天(18日)网络上也陆续出现多篇理性分析的文章(参见《人贩一律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和《一个母亲的呼吁: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说明了“一律死刑”的问题所在,并介绍了美、日等国治理贩卖儿童问题的经验。(参见《美国、日本和中国,如何对待拐卖儿童的行为》一文)
表面上看,这种观点的不同反映了大众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紧张关系,但我认为从根本上并非如此,因为双方为了孩子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只是方式方法上出现分歧,而且这种分歧通过公共讨论是可能消除进而达成共识的,尽管需要时间。由于“一律死刑”可能出现的问题已经有相关文章详细介绍,这里我将重点探讨法律人与大众如何对话的问题,然后针对“一律死刑”提出一些可能不成熟的看法,以望指正。
二、法律人因为专业而总是正确吗?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我发现,虽然网络上大多文章还是比较理性的,但仍有个别问题存在(比如某文直言“一律死刑”是愚蠢的),而更多的情况则是,部分法律人在社交媒体上动辄略带嘲讽的说网友们是“法盲”——什么都不懂,最后感叹民智未开。这种现象其实不仅是在这次讨论中出现,也是一些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法律人常犯的毛病。
然而,如果动辄说对方是“法盲”,民智未开,那这样还怎么讨论?法律人就是这样论辩的吗?公共讨论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与尊重,专业人士尤其是法律人并不享有绝对的权威,因为法律人的观点也必须符合基本的社会价值与实践常识——公共讨论的价值与事实基础——具体到本次实践则是为了亲子关系的维系和孩子的成长、安全,否则法律人就只能在自己的法律帝国自说自话。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书斋派的学者甚至实务人员提出一些让人啼笑皆非、违背常识的建议,就违背了这个基础,也违背了法律的实践品格。
首先,从法律人推崇的程序正义的理论源流看,对公共政策的讨论,必须是广泛而充分的,这就需要一套妥当的基本讨论规则,而其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就是:因为正确而权威,而非因为权威而正确——每个人都有平等说话的权利。
其次,法律人的基本工作就是与社会大众(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打交道,强调以理服人,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法律人不仅要掌握专业的概念体系和思维方法,还要掌握如何将“行话”用白话表达出来并能为一般人理解的技能。很难想象,法律人完全用专业术语与当事人对话,这肯定会让其一头雾水。如果不理性说法,而动辄以专业权威的法律人自居,甚至给对方扣上“法盲”的帽子,这种在实质上垄断话语权、排除争辩的做法,不仅难以获得理解,也很容易导致大众的反感,更难以说服大众,遑论达成共识,尤其是在我国“专家”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
再次,专业的人与不专业的人的不同,更多是考虑问题的方法、角度的不同(即法律人思维)。在公共讨论中,专业的人就是把专业意见用通俗的话提出来供大家参考,避免大众进行非理性的选择,导致虚妄的民意左右公共政策,最终被动的以血的教训警醒公众。若是如此,法律人是要负一定的道义责任的。
最后,对于专业意见提出后的价值选择,实际上在多元化社会,只要不突破道德底线,都是可以商量的。法律人不可动辄以“法盲论”进行论辩,否则也可能走向极端――以不容置疑的权威姿态发言,正如“一律死刑”不可商量,法律人不应该也不可能因为专业就总是正确。毕竟术业有专攻,不可在公共讨论中以“法盲论”来确立自身绝对权威,要不然别人也可以说我们也是医盲、网络技术盲……这样,不容置疑的权威必然会滥用,而真理是越辩越明的。
三、如何看待“一律死刑”?
通过这次公共讨论可以看出,死刑仍然是牵动公众神经,刺激其原始热情的敏感词。其争论也反映出死刑的慎重似乎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而非废除。但对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的最低共识(该共识可能也值得商榷,毕竟贪污受贿的死刑问题仍争议较大),现在却因此事有“峰回路转”之势,颇值得关注。
第一,所谓一律死刑是一种感性的激烈表达,并非真意,只要运用理性思考就知道不靠谱,所以大家真正呼吁的是加大处罚力度。这一点法学界与公众其实没有分歧,关键分歧是加重的程度与方式,但问题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拐卖儿童罪设置的刑罚真的还不够重吗?(参见《人贩一律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
第二,群情激愤的网友们都在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却只想着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而不成想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成想犯罪嫌疑人行为情节有轻有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它的人生百态。这个问题,可以参考“药家鑫案”与“夏俊峰案”中社会舆论对被告人死刑态度的反复问题。
第三,重刑自古以来就不能达到大幅减少相应犯罪,遑论杜绝的目标,因为这还与追责概率紧密相连,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加强破案力度可能防控犯罪的上策。
第四,死刑反映了人类的原始同态复仇冲动,但它是让受害者心安的唯一办法或者最好办法吗?行为人受到一定实际处罚,乃至能够赔礼道歉,或许对一些受害者来说更为妥当,我们凭什么通过立法排除这种可能?从终极意义看,人类对于自己的同类应当有最起码的同情心,不可动则杀之,这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潮流。
第五,更为重要的是,过度重刑很可能导致更多的亡命之徒,导致小孩的解救变得更为困难,小孩的生命安全更为堪忧。正如主张贪污100万是死,贪污一百亿也是死导致的问题一样。
第六,对拐卖儿童罪的“一律死刑化”可能导致类推论证,即拐卖儿童罪都可以“一律死刑”,那还有多少“伤天害理”的罪不可以?!这会是什么后果呢?
四、对策何如?
对于贩卖儿童的对策,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都纷纷献策,许多也极具建设性。从这些建议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贩卖儿童问题的解决对策是多方面的,而绝不是“一律死刑”甚至不是刑事立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因为它的启动与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但此种案件破案难度(如取证难)却很大。因此,我们不可陷入“立法万能主义”,而要寻求更多的方法与可能。
从总的思路看,就是“堵”与“疏”相结合:一方面,从“堵”的角度看,立法上须对买卖双方均进行处罚,尤其对买方不可纵容,正如对行贿者的纵容一般;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追责概率;家长提高警惕,加强看护;社会共同努力,形成联动机制。另一方面,还要“疏”,即建立健全收养机制,让买方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也可能有利于孩子成长;同时,政府在乡村自治组织的协助下加强宣传教育与监督防控。然而,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留守儿童易遭拐卖的问题,这就给政府与社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的做法虽然很值得赞赏(参见《美国如何防止拐卖儿童》一文),但若移植在中国可能作用有限,因为中国被贩卖的孩子大多是卖到农村甚至落后的山区,如何通过公共场所的公民进行监督?
五、结语:法律人在公共讨论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
这个纷扰而多元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缺失权威、缺失公信力机构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所谓的缺失信仰的社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人和许多人社会人士认为,现代中国的信仰应当为法治。诚然如此,但法治这个共识真的达到了吗?我看未必。怎么办呢?通过建立在平等与尊重基础上的公共讨论达成社会的基本共识。
显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法律人深感责任重大,一种历史的使命感油然而生,法律共同体在这个古老而现代的国度第一次如此“显赫”。但法律人有时却有些自大,法律人为建设法治社会而推广法治的决心与行动固然可嘉,但也不可过头,不注意方式方法,以至于好为人师,动辄要开启民智,教导人民,扫除“法盲”,以不容置疑的权威姿态发言,却忘了“法外寻法”的基本法理。我们在进行法治的推广时,应当秉持的是一种开放的姿态,因为法治的内涵与具体制度构建并没有固定、绝对的答案,它需要法律人与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讨论和选择。
法律人在公共讨论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个人认为,绝不是不可置疑的权威,而是可以而且应当质疑的权威,因为法律人并不能因为专业而总是正确。大众的经验智慧常常是法律人灵感的来源,也常常帮助法律人避免陷入僵化的“专业思维”陷阱。如此,我们方能更好的理解何为“法外寻法”以及陪审团和陪审员制度的目的。
而从更根本的角度看,社会制度与方向如何选择,决不能是少数精英说了算,少数精英基于专业可以提出一个可行方案,但它必须通过社会大多数人平等、充分的讨论(这与盲目而虚妄的民意不同,实际上是有人在操纵、欺骗大众)。有人或许会说,中国很多人民智未开,无法进行沟通与说服,但那可能是因为他的表达太抽象、太专业。比如,对于“一律死刑”这个问题,网络上传播较广的一些文章就是可以读懂的,可以理解的。
而对于法治,我们法律人也应当有这个信心,因为它不仅经得起社会大众的考验,更随时准备接受社会大众的考验,以不断完善与进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