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关于周永康案一审宣判
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毛立新博士
周永康案6月11日宣判,让人感到相当意外和突然。因为,之前对于此案开庭审理,没有任何公开消息。举世关注的大案,以如此“静悄悄”的方式走完诉讼程序,出乎意料,至少说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极其顺利,得到了被告人的完全配合,也不排除有某种“辩诉交易”的存在。
三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与我之前的预测完全一致,很多人之前预测是死缓,我认为不会带“死”字,果不其然。“如实供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事后知道,并责成家属退赃”等是酌定的从轻情节,没有减轻情节。1.29亿的受贿金额,与薄熙来受贿2044万余量刑相同,均说明职务犯罪量刑进一步去死刑化、轻刑化。
从6月11日的报道看,“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很显然,周案是全案不公开审理,其原因:一是可能因为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身在事实或证据上,也涉及国家秘密;二是虽然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身在事实或证据上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法院未作分割,一并作不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部分罪名涉及国家秘密、另有部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否需要分割,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有的案件作了分割,例如王立军案;有的案件未作分割,例如周永康案。但分割审理的做法,更符合审判公开、司法公开的原理和要求。如果法院能做适当分割,对受贿、滥用职权部分公开审理,则法治意义更大。
从报道的内容看,周直接受贿并不多,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但间接受贿金额过亿,周的家属应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判决书认定:“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这部分属于事后知道,且参与分享贿赂,因而认定为周的受贿金额。依据刑法原理,如果周仅事后知情,而未参与分享贿赂,这部分受贿,就不会认定为周的受贿金额。
需要注意的,周永康受贿部分,没有涉及之前被执行死刑的四川富豪刘汉,说明刘确实没有通过行贿周谋取过不正当利益。
与薄熙来案相比,周案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方式。但周作为昔日主管政法的最高领导,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宣判,且认罪、悔罪,本身还是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说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任重道远。
周永康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