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磕派律师”的贡献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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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鼓居士
死磕派律师
律师死磕法官,这是中国奉献给世界的一道法律“奇观”。按说,在真正法治国家,法官应该享有法律之下、万民之上的超级权威地位,应该赢得全体国民的尊重与服从,哪容得下死磕???法官与律师虽然角色不同、方式不一,但都是法律人共同体、“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殊途同归,万川归海,都指向一个共同目标: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实现正义、保障人权。法官与律师,本是同根生,理应为公民人权保障这一棵大树的枝繁叶茂各自贡献力量,但在今日的刑事诉讼领域,二者眼中似乎都透射出一股浓浓的火药味儿。值得反思。
可以说,律师职业的天性就是“依法死磕”,但死磕对象不应该是法官(应然状态),而是检察官等对方代理人。也应该走出一个认知误区,律师与检察官等“对手”的关系,是对抗,不是对立!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由纠问制向抗辩制更新的应有之义。但在转型期中国,法官屡屡遭遇刑辩律师在死磕检察官的同时或之余的新一轮死磕,在个别个案、有个别律师走上了与个别法官据法抗争的道路,由此,彰显律师本色的刑事辩护在中国社会陷入困境,公民最可宝贵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也不时遭遇厄运。此等死磕新闻一旦曝光,连街头大爷大妈都不能理解律师的死磕行为,对死磕派律师指摘、责备——此乃中国普法教育半生不熟的结果,一些法官也经常籍此批评律师违背法治常识,认为律师是“麻烦制造者”、是有意让法官难堪等,遂先后发生法官将律师多次驱逐出法庭、甚至律师走出法庭被不明身份人士打击报复等乱象。此等问题,远非以律师、法官孰对孰错能够简单下判,如果这样看待的话,那就与大爷大妈们茶余饭后的聊天闲扯、街谈巷议无异了。理性且负责任地分析问题,不应事先预设任何立场,一旦预设了立场,难免导致按图索骥选择性地查找论据,这样问题只会越搅越浑,永远一锅粥而得不到化解。纵使是身份决定立场,也应该设法淡化立场,最终超越狭隘立场。我们探讨律师死磕法官现象,以及观察死磕派律师群体,应该跳出死磕看死磕。通常意义上讲,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该死磕检察官,与控诉方就法律、事实与证据等展开法律上的唇枪舌战,以便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正确定罪量刑、依法作出裁判。法官所要做的,理应是超然于控辩双方的价值判断之上,始终胸怀法条与正义,排除私欲与杂念,法眼观庭,对控辩双方的“互相死磕行为”进行指挥、引导,并且依法规范整个死磕进程,“坐山观虎斗”,认真听取两造意见,最后依法律或辅以良知居中裁判即可,干干净净,不蔓不枝,不惧怕也不担心会惹上死磕派律师(当然,真正的死磕派律师绝不是逢案必磕,也不是胡乱死磕、无理死磕、擅自死磕),这样也就免去了律师在死磕检察官的时候还要顾着去死磕法官。律师应该服从法官对于庭审的把控以及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如果不服,还有上诉、申诉等法定程序予以救济,表达不同意见,实在没有必要当庭死磕法官,结果将整个法庭搞得剑拔弩张、气氛怪异。不过,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律师梦寐以求的理想中的中国法庭。可现实如何?我想在此提出几个问题:法官是否尊重律师?是否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权利、辩护意见?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是否保持中立、整个审判程序是否依法依规?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拉偏架的嫌疑?最终裁判是否畸轻畸重?(当然,对于实体正义律师是不死磕的,因为,可以寻求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救济,也没有死磕的空间)如果法官行为与法律规定若合符节、经得起律师及社会公众的较真、挑刺,我想,律师的死磕就失去了意义,法官也完全应该秉持自己对于案情的全面掌握、对于法律的熟知与内心信仰“我行我素”坚持下判,对律师异见在判决书中予以充分说理之后大可不予理睬。让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因为,一个判决要想做到“胜败皆服”的结果是不符合人性规律的,总会有一方不服判决,尤其是败诉方。而法官所要做的,是你的审判流程、你的证据采信、你的定罪量刑、你的最终判决等,经得起律师、案件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在法律层面上的反复的合理的推敲与质疑。最为人所期待的结果是,法官通过一份记载详尽说理的判决书,让在情感上始终不服气的任何一方最终在法律面前不得不服。如果法官做不到这样的底线法治要求,就势必为律师选择死磕埋了下种子。这也就相应回答了“律师为什么要死磕”这一问题。面对一些法官在诉讼程序上的典型非法,律师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之后如果不死磕,那就是纵容非法法官践踏法律,加大法官办出错案的风险,律师也就成了摆设,律师辩护就成了走过场,公民合法权益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将在神圣法庭之上蒙羞。律师死磕行为的合法性根基主要基于两点:第一,“法不禁止即可为”,包括死磕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法官应该充分认识到,“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防止司法专断伤害公正。”(参见方工,《挑错是律师的职责》,《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日)精通并背靠宪法法律的法官,面对律师死磕应该展现出充分的法理自信,同时也要开始适应在有律师较真、挑刺、死磕的新型环境之下从容行使审判权,为社会及时运送公平正义。
当然,问题不能止步于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这是中国法官水平不高、素质太差、良知泯灭等,这些因素或许存在,但只是个别现象,不可能长久、频发、固化。我们应该要追溯根源。当社会出现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时候,事例一次又一次证明,最终根源乃在于法官被“垂帘听政”了,案情被权力勾兑了,坐在审判席上的威严的法官成了“提线木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于是,我们要清晰明白的是,尤其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律师真正死磕的,并非法官,而是躲在法官背后的干预司法公正审判的权力黑手。法官是全体公民所应该尊敬的,一个社会连法官都没有尊贵地位,那么,公民权利保障前景实堪忧虑。但是,个别法官如果与权力相媾和、在权力威逼利诱之下不断丧失底线的行为则显然不值得公民尊重。基于此,也阐明了一个道理,作为法律人共同体重要构成成员的法官与律师,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结构性矛盾。分析至此,似乎已经拨云见日。病根找到了,开出药方并不困难。《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他如《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下位法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宪法》这一母法法源之下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能否将纸面上的法治进步不打折扣地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才是问题关键,而以“法治思维”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国家法院’与地方政府、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法官与法院”等五大关系,又是关键中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立审判中心地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法官最是期盼的(因为谁也不愿被人幕后操控),律师同样无比期盼,作为直接当事人、利益攸关者的全体公民更是渴盼非常。解铃还需系铃人。如果司法能够遵循司法内在规律,排除权力干预,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律师死磕法官自然而然就会走进历史深处,律师也就可以集中精力去死磕检察官了,而最终获益最大的必然是公民权利保障本身。只有把握住这个总开关,问题才有解决可能,如果不触及司法独立这一核心问题,其他再多的举措都可能是隔靴搔痒,“温水煮青蛙”,终了将问题越搞越复杂,问题越积越多,改革错失良机与消耗有生力量在所难免。
律师死磕法官,确实不是正常法治现象,值得反思。但是,也得“语境地理解”。可以这样说,中国司法一天不独立,律师依法死磕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毋宁说,律师正是在这一特殊进程之中以大无畏的精神、以“护法使者”身份、以对法律的信仰选择依法死磕,发挥的是法治“扳道工”的作用,以免中国法治这趟火车脱轨,连带人权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而司法独立,向来都不会无端端地从天而降,它需要包括死磕派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共同体一点一滴的努力才能最终确立下来。当然,包括律师死磕在内的一切行为举动,都应该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之上,不得逾越法治的边界,那种情绪化的以非法对抗非法,其实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戕害,也是最大的讽刺!法治中国、幸福中国、阳光中国,都迫切需要法官与律师积极构造一种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共同努力、良性互动的新型健康诉讼司法关系,让死磕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消失,让公平正义及时浮出水面!
——2015年6月5日 于广州南郊淡月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