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强新闻来源:正义网
毒驾
摘要:除了醉驾和追逐竞驶之外,“毒驾”同样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毒驾”的危害更大。目前,新的当场检测技术“唾液测毒”技术已经成熟,应当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一现有罪名,把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第三种方式,以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吸毒驾驶;毒驾入刑;
危险驾驶罪的实施,弥补了我国惩治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的泛滥,保障了民生。虽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的危险驾驶罪仅将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罚范围,而实践中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简称毒驾)而酿成惨剧的教训屡见不鲜,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尚需扩大。随着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现象越来越多,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也愈来愈严重,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需要,应修正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更好地抑制高危驾驶行为,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一、“毒驾”的定义
首先,毒品应当是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所包括的种类,如第一类是常见毒品,俗称冰毒、K粉、摇头丸等毒品;第二类是列入国家管制的、连续使用会导致依赖性和成瘾性的医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如三唑仑、吗啡、美沙酮、咖啡因等。
第二,毒驾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是指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关于是否将因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定义为毒驾,有学者认为应当排除,而笔者认为如果驾驶人员明知自己使用了上述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且处于药效发作时段,仍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可认定其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足以对交通安全构成危害,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与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在认定犯罪主观故意方面,都同样属于间接故意;在行为导致的后果方面,都同样会危害社会交通安全。而要将惩罚结果犯转变为惩罚危险犯,从而有效地预防毒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应当认定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时,不论是否因医疗目的。司法实务中,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因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立法应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毒驾的危害甚于酒驾。
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驾驶本身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一旦失去这些要件,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有些司机本来就是“瘾君子”,而有些司机误信毒品能“提神解困”,将吸毒作为解决疲劳驾驶的“良方”,却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成了“马路杀手”。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所以说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毒驾的违法成本低。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一段时间、处以几百元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处理的结果使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而且事后查处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力度远不如醉驾,这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形成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和震慑作用。
(三)境外可借鉴的类似立法经验
毒驾作为一类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纷纷制定相应法规予以惩治。《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53条、第255条规定: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伤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0年以下监禁;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死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4年以下监禁。《日本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之二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处15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美国有八个州立法对吸毒驾驶持“零容忍”态度,直接规定一旦在人体内检出毒品或者其代谢物即认定为犯罪。1999年4月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服用酒精、麻醉药品”的规定,并删去难以测量之“过量至意识模糊” 规定,最终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三、毒驾入刑面临的难题
(一)毒驾检测技术复杂、程序繁多
对醉驾的司机既可以由交警从司机的言行举止目测判断,也可以让司机对着仪器呼气,立即就能测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还能在路边设抽血专用车当场抽血或到医院抽血精确地检测血酒精浓度,而血液采集过程可以用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记录保存。而缉毒人员要想知道司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首先,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采集尿液需要在一定的隐蔽场所进行,这样就致使尿检不能在路边完成。同时,不能对采集尿液的取样过程进行全程拍摄记录,在一系列的检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监督失控的弊端,容易出现掺假、作假的现象,最终导致检测结果的失真,不利于对吸毒行为的惩处。况且,尿检不仅需要民警的监督还需要司机的配合,假如遇到不配合的情况,更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检测结果要等到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时间较长,不利于快速认定。这种现场检测手段的缺失会助长吸毒后驾车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吸毒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大幅度上升。
(二)毒品种类繁多,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
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杜冷丁等11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119种。对于“酒驾”来说,只需要检测单一的酒精含量,但是毒品的种类如上述多达几百种,并且不同的毒品对于驾驶的影响是不同的,危害性也不同,种类不同也就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
(三)毒驾的立案追诉标准难确定
由于毒品在体内残留时间比酒精要长得多,对于那些经常吸毒的“瘾君子”来说,吸毒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检测都能测出其毒品反应,那么吸食、注射多少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就算毒驾?吸毒后多长时间仍会对驾驶机动车存在不利影响?如果笼统认为只要是吸毒驾车都构成毒驾、都构成犯罪,打击面太广。这与酒驾在实际操作中单一检测血酒精浓度是不同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血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为醉酒驾车,而关于毒品检测尚无类似的国家标准。如果借鉴检测“酒驾”的方式来检测毒驾,由于缺乏简单易行的检测方式,又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毒驾的立案追诉标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四)毒驾入刑的罪名和刑期问题
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技术层面比较简单。但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较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还是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还需要论证。
四、毒驾入刑的解决途径
(一)虽然毒驾入刑面临诸多难题,但是并非是无解的,随着医疗科技的迅速发展,新的简便有效的毒驾检测方式已经不再是毒驾入刑的拦路虎。目前,一项新的唾液检测吸毒技术已经成熟,从而为吸毒检测提供了快捷有效的筛查手段。据报道,“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另外,有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成分,“唾液测毒”还能区分出是“吃药”还是“吸毒”。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筛查。我国部分省、自治区已采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路边吸毒筛查,取得良好效果。只不过 “唾液测毒”只是粗筛,并不能单独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类似查处醉驾的先吹气检测再抽血检测的方式,先以“唾液测毒”方式初步判断出毒驾后立即采取传统尿液、血液检测等方式,将医学精确检测的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查处毒驾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唾液测毒”检验和提取尿样、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在提取尿样、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单独以“唾液测毒”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毒驾的依据。
(二)至于认定立案追诉标准,有学者认为,对毒驾的认定没有必要设置吸毒量的标准,对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应该实行“零容忍”高压态势,这样不仅可以遏止毒驾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起到打击毒品犯罪的作用。笔者认为,毒品对人体的不利影响毕竟是有一段由强到弱直至无的药理作用过程的,应当像设置酒后、醉酒的标准一样设置吸毒量的立案标准。吸毒后在药理作用时间内,吸毒者身体出现明显的病理反应,在毒品作用下精神极端亢奋,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使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和控制力严重削弱。其主观意识在幻觉误导下,往往会对某种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攻击性。这个时间段内的毒驾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处以刑罚。而对于如何设置相关的体内毒品含量立案追诉标准,有待于联合法律和医学、毒理的角度予以思考。
(三)至于毒驾是纳入危险驾驶罪把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方式还是单独设立独立罪名,由于吸毒驾驶危害的还是公共交通安全,危险驾驶罪完全能够将其囊括。毒驾入刑的刑罚应该重于醉驾的刑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罚上应在刑法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一款另行阐述,毒驾的危险驾驶罪应增加刑期,并设置严重情节,不适用缓刑条款。对情节严重的设置,一方面要从拒绝查验、暴力抗法等方面考虑,以保障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从造成严重后果方面设置。
毒驾的危害性不言而喻,相关当场检测技术也已经成熟,但是目前毒驾入刑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毒驾入刑将惩罚结果犯转变为惩罚危险犯,从而可以有效地预防毒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毒驾入刑实施的过程还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将其上升到刑法层面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l2年8月第22卷第4期,第71页。
[2]王秉洪:《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8月第4期,第1页。
[3]邹永辉:《浅析吸毒驾驶亦应入刑》[J],《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第288页。
[4]陈帅锋、李文君 、陆小苑、刘秋莲:《吸毒驾驶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6页。
[5]林琪:《“毒驾”行为的入罪探讨》[J],《理论前沿》2013年第7期,第70页。
(作者系广西桂林秀峰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