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质证技巧
—— 《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专题报道之六
来源:《民主与法制》旬刊 作者:■ 本刊记者 呼满红
张青松律师
2011年8月26日,深夜12点,邯郸。张青松律师驱车5个小时,风尘仆仆赶到邯郸,只为参加“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
张青松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张青松律师虽然消瘦却性格坚毅,虽然儒雅但不畏艰险,虽然逻辑缜密却充满激情。基于对案件的成功辩护,他曾被评为“全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之一,并被媒体誉为刑事辩护的“京城四少”。张青松律师还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他参与辩护的案件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为主,其中包括著名演员刘晓庆及其公司涉嫌偷税案;被称为中国宏观调控第一案的江苏“铁本”案;轰动全国的江西南昌“德国牙医”非法行医案;全国“五大土地违案”牵涉的原青岛崂山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受贿案等重大刑事案件。而最近把他推到风口浪尖上的一个案件就是他为李昌奎案再审担任辩护律师。
在这次“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上,他对刑事辩护中的质证技巧作了非常翔实而高人一筹的演讲 ——
尽量把辩护的中心放在质证上
今天讲的质证技巧,有的是我的经验,有的是教训,有的我认为应该那样做,但是还没有做到,提出来供大家批评。
这些年来,我越来越觉得实际上整个庭审的过程,核心应该是在法庭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我们请刑事辩护律师弱化一点法律辩论的倾向,尽量把辩护的中心放在质证上来。
为什么这样讲?我觉得整个庭审过程,按照现在庭审的结构,控、辩、审三方已经全部看完卷宗,然后大家又假装不知道的样子,把证据一样样展示,然后再辩论,这根本就是一场戏。其实,法官已经看完卷了,他比律师的经验还丰富,所以我说这是一场戏。既然是一场戏,那律师在这场戏中应该做什么?
律师在刑事辩护的开庭当中,目的就是为了赢得法官的尊重,当法官、公诉人对于一个律师表示尊重的时候,那他才有可能去考虑你所表达的观点是否对他有启发,是否愿意采纳。
所以,在实践当中我们很多的律师,可以说大多数的律师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经常被法官打断。因为,你很烦!你所讲的法律知识他比你理解得更深刻,你所讲的案卷中的事实,他比你看卷看得更认真,你说多了他就打断你。
质证从反方面来讲,刑事辩护有七个方面走入了误区。
第一就是我们多数律师不质证。因为我们总是要等到法庭辩论的时候,打开我们的辩护词,然后洋洋洒洒地开始念。有很多的律师因此宣称说:你看我对这个案子很负责,我在法庭上说了足足一个小时四十分钟,我的辩护词写了一万多字、两万多字。
但是,你看整个庭审,我们现在的质证情况就是,法官昏昏沉沉,因为他谁都不愿意听,他都知道了;公诉人口干舌燥,因为他要把证据都念一遍;律师不断摇头说“没异议”;被告人坐在那里垂头丧气;旁听的人迷迷糊糊。所以,我们必须打破这样一种习惯,我们得质证,这是我们最大的误区。
第二就是乱质证。我们的律师在法庭的质证过程当中没有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做一些毫无疑义的质证。比如辩护人说,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过程当中的口供,第一次,被告人说用手提着被害人的两条腿猛地摔向门框,导致被害人死亡;第二次口供被告人说一只手提着腿,一手托着腰,猛地撞向门框,使被害人死亡,所以我认为两次口供是有出入的,这样的质证有意义吗?是想表明犯罪行为是发生还是没发生?第二种表现就是通过质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予以排除了。比如说有律师会在法庭上提出来,刚才公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它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为证据不完善等等,这份证据不能作为依据,最后发现这份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也就是说我们的律师在质证的时候,不知道想干什么,自己没有一个确定的观点,自己乱质证,没有目的地质证。
第三就是片面质证。公诉人说什么他只负责往外挡就可以了。在实践当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并不是全面的,并不是一份全面的笔录,只节选对自己指控犯罪有利的一部分,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个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用什么样的手段把被害人哪个地方捅伤了。但是在卷宗当中笔录问的是很全的,可能这个笔录其中还有一部分反映这个证人当时证明这个行为,这个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是一根棍子,而不是起诉书说的一把刀,这时候律师不知这份证据有没有意义。这时候怎么利用这份证据,我们律师应该及时地告诉法官,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不完善,这份证据除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施加伤害的行为之外,它还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另外一个情况,请法庭看卷宗的第几页。
我认为,这就是用质证的方法把律师想告诉法庭的辩护事实告诉给法庭,这是律师应当做的,但是我们的片面质证就导致我们自己可能使法官忽略了整个案件的事实。
不要把法官当成傻瓜
误区第四,把法官当成傻瓜。我们很多律师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其实卷宗法官早就看完了,甚至比你看得还仔细,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却把法官当傻子。一个证据,公诉人读了一遍,你再读,法官就总是打断你。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有的公诉人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地出示,我们律师就是你怎么来我们怎么挡,就是一证一质,甚至认为这个是庭审严谨而且比较正规的方式。
我们必须知道,没有一个案件是靠一个证据证明的,证据是一个证明体系,你要明白它的方向,不能公诉人提出一个证据,我就必须挡回去,我们不能这样说:“这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要清楚地知道,你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法官已经知道全部案情,你只是起到提示的作用。
第五,就是把公诉人当成敌人。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时候,只要是公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和事实都必须反对,我不反对我就对不起我辩护人的地位。所以不管是公诉人提出是对的还是错的一律反对,所以整个法律过程当中不断地跟公诉人冲突,这就是找茬儿似的辩护,实际上没有任何的作用。
第六个误区就是把旁听席当成了陪审团。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我观察了很多律师都有这样一种心态,因为我们总是希望有一个陪审团在。但是实际上我们是没有陪审团的,我们很多律师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总是向着旁听席上的人展示证据。律师在心理上对法庭不信任,他唯恐法庭作假,其实我们唯一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你冲着旁听席说干什么?这是我们非常大的一个误区,我希望我们的律师能够改变这样的心态。
最后也就是第七,脱离证据质证而提前辩论。这是在法庭上被法官无数次打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质证过程当中我们不说证据。公诉人出示一份证据,公诉人认为这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的犯罪,我们的律师上来要说一些话,就是所谓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故意,这个话一开头,90%以上的法官都打断你,因为这是在质证,你针对证据发表意见就可以了。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律师总是想去辩论,想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表达。
我们在质证的时候就是三句话:公诉人刚才所出示的证据,对其合法性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辩护人没有异议,关于这份证明本案的关联性,辩护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请合议庭予以注意。然后就证明他有自首、没有主观故意,你说的是证据,他不会打断,如果你开头是所谓的什么,那就完了。
我认为刑事辩护的庭审,质证是核心,辩论是总结你质证当中所已经发表的观点。所以说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你的辩护事实,提前发表你的辩护观点,以影响法庭。
张青松律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