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球:关于聂树斌案复查应启用外部调查机制的建议
作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关于聂树斌案复查
刚才看到何家弘教授关于新闻1+1未说出的话的博文,他提到近期关于聂树斌案件复查走到了动用听证会的情况,当然其结果尚不得而知。何教授提到了对于这种听证会作用的质疑,我深表赞成和理解。不过对于希望通过改进这种听证会,甚至希望通过改进为陪审团这种模式来达成复查合理,我却又不太赞成。
这是为何呢,下面请听我简单一述。
我也很关心聂树斌案,但出发点与很多也关心的朋友可能存在不同。我在意的不仅仅它是不是一个冤案,而是更在意于关于聂案是不是冤案最终要通过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来形成结论这个司法过程。
换言之,我关心的是中国冤案的复查机制问题,我以为这是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办案监督的一个最终机制的建设问题。我认为,冤案复查,首先在于机制是否科学、是否有效,而在这方面我们过去的制度并不怎么科学、有效,所以也就造成了最有效的监督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缺席,最后也就加剧了司法内部可能的任意性。我们应该考虑更加科学有效的机制。
我国冤案复查机制目前总体上来说,是一种法院内解决机制,即靠法院自身解决。这种方式显然存在过度依赖自我纠错意志的弊端。虽然在现实制度设计里面,我们也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但是由于再审这种内部性纠错机制的唯一设计,导致了其监督功能极为有限。从冤案复查到最后决定启用再审程序,决定权、操控权都在法院这里,你想一想这是不是一种神一般的程序呢!
我们应该熟知人性规律,大凡你要是希望有错误的人自己打自己嘴巴,这种希望肯定就会大打折扣,即使对方是个共产党员(习总说了,只有总体的党来说是领导国家的,而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可能出错,所以将法治应加于它们)。现实中,很多冤案之所以发生,都是产生在办案环节,即出了程序问题或者办案违法问题,比如说有刑讯逼供、滥审、不作为、干预、腐败等等。但不管什么情况,最后的责任其实都在法院的裁判环节那里。比如说,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情况,按照法律应该是不好通过法院这个审理环节的,但是奇怪都好像挺容易顺利通过,为什么呢?当然是法官往往对之视若罔闻,即使当事人在现场进行逼供声诉,也经常不加理睬。在这种情况下,冤案复查继续搞内部化机制,其结果我们就可想而知,所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要不是真的没有办法,谁真愿意自己相互残杀呢?所以,在这种内部化机制下,冤案能否得申,只有靠少数的那些公正不阿的复查法官的自觉或者社会巨大舆论的搅动,但是他们的障碍也会有很多。
现在一种建议或者改进做法是,在冤案复查过程加入听证会。那么,这种做法有效吗?我认为无效。因为首先它解决不了如何启动复查,很多冤案因为这种内部化机制问题往往石沉大海,一些案件得以启动复查,通常是基于内部检举、检察院的偶然发现、受冤人或其家属无休止的申诉或者十分难得的新闻披露牵动社会舆论关注等等。其次,这只是内部化机制中的一滴露水,无法解渴。这种听证会不是外部性机制,更像是一种信息公开和社会证明活动,作用很有限。由于我国民众法治熟悉不够,加上选择权操控在司法机关手上,所以此类听证会意义不大。所以,假使内部化机制不变,而要加入这样的听证会,鉴于冤案的特殊性和专业复杂性,至少应该是请一些具有独立品格的具有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像何家弘教授这样的专业资深且有独立职业思维的法学家担任最好),当然如果也邀请一点像我这样的还算比较独立也有些专业水平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参见也是欢迎的。这类听证会为专家听证会。但不能走过场,要有何家弘教授说的像陪审团那样的一定的表决权。
不过,我主张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大权力的体制前提下,进行一种更加彻底的冤案复查机制改革,即建立冤案外部复查机制或叫调查机制。
这个机制首先要求改造一下检察院。在现有司法分工体制不改的条件下,我郑重建议,将检察院分割为三块。一块是代表国家社会公共秩序的追诉机制(公诉为主),这一部分就是公诉律师的性质而已。这一部分可学习国外,与司法部合署。第二块,代表国家廉政利益的特殊追诉机制(即广义的反贪局或廉政公署),负责官员腐败、渎职的侦查和追诉,这一块可与中纪委、监察部合署。
第三块则是本文关注的,是代表维护法律公正的监督机关。这一块独立设计,可还叫检察院,但应归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负责冤案调查机制包括对司法人员渎职、腐败、滥权等调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论形成之后,可配备使用其他司法手段,比如启动冤案平反程序,比如进行司法人员弹劾等等。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侦查、公诉、审理的环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违法办案的情况,特别是侦查这个环节。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我们往往才有可能知道是否真有冤案发生。你就现有的做成的案件材料,双方争来辩去其实真没有什么意义。很多冤案,往往是起因于司法人员的滥权、腐败、渎职等,在这种基础上搞证据、玩弄或者糊弄程序。所以能不能启动冤案复查,前提是需要查清是否存在司法人员办案过程的滥权等,后面这一块不搞清楚,很多所谓真相就是一团迷雾。
总之,鉴于法院本身是冤案的利益一方(可能办了错案),真正要做到冤案必究,特别是要达到通过冤案纠正机制对司法人员滥权达到威慑效果(最终减少甚至杜绝冤案),就必须改革我们现在的这种神一样的内部化纠错机制。本文郑重建议,在现有检察院的监督权基础上,果断构建外部监督机制,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专案调查组,中纪委、监察部派员参加(因为涉及公安侦查环节),再特聘一些独立专家参与,进行聂案的复查或调查,特别是要针对办案司法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篡改案卷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比较彻底的冤案复查,形成具有公信力的结论,给社会一个答复。本人愿意继何家弘教授之后请缨为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