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平息儿子打架纠纷 一年后父亲被诉
本案被告王义海是商城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子王小海在2009年8月参与了一起街头斗殴,打斗双方在事发后在警官的主持下完成了调解,双方均同意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然而,在2010年10月26日,王义海却收到了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控告其参与去年8月的打斗事件。面对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指控,王义海感觉既疑惑又气愤。
当时赔偿三万 说好不再追责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义海正在和杨辉吃饭,儿子王小洋突然打来的电话说“我在南广场被打了”。
作为父亲的王义海的第一反应自然是去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当时只叫了与自己一起吃饭的杨辉共同前往。两人各自开着自己的车,杨辉在前,王义海在后,开车前往南广场。
当王义海到达南广场的时候,王小洋和谢磊等人的打斗已经基本结束,这场打斗最后对双方都造成了伤害结果。
此事发生后,在商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陈景华警官以及教导员廖云鹏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并撤销了案件。
调解中,王义海赔偿对方人民币三万元,双方同意不做伤情鉴定,对方亦不再追究王义海等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八个月之后,是杨辉举报了王义海,称其参与了王小海的打斗,随后王义海被检察院告上了法庭。
调查取证
在案证据 不能证明父亲动手打人
我在接受王义海家属委托后,首先思考的问题是,王义海到底有没有动手打人?通过细致的阅卷、现场调查、模拟还原现场情况,再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分析,我相信,自己的委托人是清白的。
通过查阅证据,我发现指控王义海有动手行为的都是对方证人,且这些证人证言中有很多矛盾和失实之处。
如证据材料卷记载:“我们将他们打哭了,然后,我们就在那吸烟,我们吸烟的时候,谢某在那活动手,我就问咋搞的,谢某就说他的手疼。过了一下,来了几个大人……”
从这段供词中可以推断出,谢某右掌骨骨折的时候,王义海还没有赶到现场,造成谢某轻伤的肯定不是后来的几个大人。
另外,有一份证词内两次提到王义海动手打人,但同一份证词内又有王义海没有动手的内容。
如此逻辑不清、前后矛盾的证言还有很多,仅凭这些证言就能认定王义海有罪吗?律师不禁怀疑检察院所指控事实的真实性。
还有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王义海在前去现场了解情况时只叫了和其一起吃饭的杨辉,足以说明王义海是没有打斗意图的。
在到达现场后,谢某等人一见王小洋这边有大人来就马上向相反的方向跑,王小洋立即追赶,而此时,王义海距离事发现场还有很远,当他到达时,打斗已经结束。这说明王义海始终没有进入到打斗中去,甚至可以说正是王义海的赶到及时制止了打斗的继续。
从证据规则出发,前后不一的证词不能作为指控定罪的依据、孤证也不应被采信;在证明力上,重大利益冲突的对立方所作的不利指控证明效力是很牵强的。加上对人的行为的一些常识性判断,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本案证据不足以指控被告人犯有聚众斗殴罪。
精彩辩护
辩护重点 围绕俩问题展开
本案牵涉到的核心实体问题有二: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二是本案中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构成该罪。庭审中的辩护重点也是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的。
在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点上,我从犯罪构成着手,首先分析了被告的外在客观行为,并结合案件事实的发展进程,综合进行判断,认为王义海没有主观过错。其次,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还原,陈述了被告人既没有召集众人,也没有组织众人去斗殴,更没有动手打人的事实,得出了被告人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的结论。
严谨办案 指出程序瑕疵
我还严谨地指出了本案在程序上的瑕疵。
经查明本案已经调解,在事隔八个月后再行追诉是不符合法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本案完全具备调解的条件,已经在警察主持下完成了调解且调解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后的重新立案、侦查并起诉,属于重复追诉,也是与国际基本法律精神相悖的。
同时,案发县公安机关在整个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在第二次立案中,公安局仅仅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控告材料、没有立即制作笔录就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另外,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采取的措施均有不当,其对被告人王义海还具有超期羁押的行为。
如果将被告定罪量刑,就有司法机关被人利用,以达到某些私人目的之虞。所以,对本案的处理不仅关乎法律,更与司法正义、社会和谐息息相关。
辩护效果
一审判决 定罪免刑
如此全面、有力的辩护,使法院不得不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义海定罪免刑,本案法官在结案时这样对律师说:这个案件你辩得很好,这么判也是不得已,上诉的话,改无罪的可能性很大……
案件背景
案外有经济纠纷 利害关系复杂
了诉讼背后的复杂背景,原来被告人王义海和举报人杨辉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案还涉及一些其他层面上的利害冲突。
杨辉是商城县东方文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王义海则是商城县东方文武学校综合楼的工程实际承包人。工程完工后,杨辉长期拖欠王义海400多万元工程款,并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王义海多次讨要未果后,在2010年2月份口头告知要到法院起诉东方文武学校。4月21日王义海正在打印商城县人民法院查封东方文武学校商品房公告时被商城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这个情形难道只是巧合?杨辉想通过王义海被抓从而防止东方文武学校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意图显而易见。
只要搞清楚各方的关系,就不难发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聚众斗殴案件。虽然当地法院对王义海免于刑事处罚,但由于王义海已被关押了七个月之久,出于涉及到国家赔偿、冤错案和当地复杂的社会关系问题,法官还是将被告定罪,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办案体会
重复追诉 有悖司法理念
经查明,本案已经调解,在事隔八个月后再行追诉是不符合法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本案完全具备调解的条件,已经在警察主持下完成了调解且调解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再次进行追诉使本已解决的矛盾再度被激化,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与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相悖。
一个已经调解解决的案件又被诉诸法律,同时也加重了司法机构的负担,不利于节省司法成本。这样的处理没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亦没有做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这是与现在的司法理念不符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