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27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原吉林省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受贿案。为田玉林作罪轻辩护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表示,某些对田玉林不利的证据是检方“制造”出来的。检方否认了这一点。对此,庭审用数小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结果尚未公布。
司法公正如同阳光,它将照耀每一个人,对已经成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贪腐官员也不例外。于这些贪腐官员而言,公正是珍贵的,它不但对罪与非罪给予定性的判断,而且将以定量的方式决定处罚措施是否得当。公正的这份珍贵又岂是单单对贪腐官员来说如此,于整个社会来说司法的公正也同样须臾不可缺失。打击贪腐的共识应当以司法公正的方式来实现,这既决定了贪腐官员是否会对必定到来的法律惩罚口服心服,而且也将深远地影响公众对于反腐败的信心。公正的司法裁判意味着对腐败问题恒定的价值判断,而不会让人产生松紧不一的不确认感。
具体到田玉林一案,虽然法院方面尚未就相关证据是否非法作出审查结论,但是媒体所披露的有关此案的一些细节还是可以引发思考。比如,田玉林之子关于田收受房产的证词,据田玉林之妻的说法,是检方为儿子拟的证词,再由儿子抄写。检方针对此事出具的《办案说明》则称,考虑到田玉林的儿子在国外留学,于是“为体现人性化办案的要求,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取证”。一个“变通”,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取证方式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到底有多严重,是否会达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程度,当然需要法院方面给予审核认定,但是刑事司法证据新规实施之后,此案检方仍旧舍弃不下“变通方式取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遗憾。
类似的办案瑕疵,还体现在辩方律师所指摘的询问录像“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上存在造假、导演嫌疑”的问题上。法律规定询问要全程录像,那么庭审所播放的录像为什么没有从进门那一刻就开始,而是一上来双方都已经坐好?检方回应,这是因为检方自带的设备需要调试。到底是辩方的质疑有力,还是检方的回应更切合实际,这同样尚无明确答案。或许在检方看来,这些问题有点无关痛痒,正如前述“抄写拟好证词”的问题一样,“犯罪事实都有银行转账和实物在卷,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但是,司法公正必须经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否则公正就是一句空谈。实体的正义需要通过程序的正义来体现,这不过是司法的常识。
对于贪腐官员的审判,本质上说仍然是一场刑事司法实践。关于司法公正的所有要求,对于贪腐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同等适用。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被起诉的被告人,甚至是被宣判有罪的罪犯,都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之内承担他们的责任,和享有他们的权利。反腐的决心和信心,都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和实现。说贪官仍然有他们的法定权利,听上去似乎是一句很逆耳的话,但它实实在在不过是重申了一遍法律的常识。给每一个人他们份所应得的,这便是公正的本意,也很容易由此引申出司法公正的意义。如果不是一个人份所应得,无论惩罚或是利益,无论过多还是过少,都不是真正的公平。
强调公正,丝毫都不至于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正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同时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追究,也保障轻罪的人不受到过度的处罚。司法机关的正义性,通过打击犯罪来实现,也通过保护合法权利来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在于说服,说服被告人,说服辩护人,说服公众,而说服并不是纯粹的舌辩技巧,它需要一系列的扎实功夫。粗放式的办案,常常使正义的诉求变得漏洞百出,若被告人果真有罪或有重罪,这种将破绽显露给辩方的做法不啻于一种故意的放纵。司法者的说服,首先是说服自己,靠的只能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程序的遵守。